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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排灌电价改革的必要性

  2006-05-09 16:16:14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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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翟存波

    当年,“两改一同价”中电价制定遵循的原则,是适当提高城市用电价格,大幅降低农村用电价格,造成的现状是:农村电力投入与电费回报严重不协调,农民群众得到了实惠,县级供电企业承载了负担。2004年,国家发改委两次疏导电价矛盾,都是结构性的调整,虽然对多个类别的用电价格进行了上调,多以工业为主,重点突出高能耗、低效益行业,涉及农村农业电价基本没变,在工商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供电营业所,供售电量大多数是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占主导地位,量和质都未能因此而发生变化。两次调价,对执行了多年的农业排灌低廉电价依然没作任何变动。而近年来许多省市更是纷纷宣布取消农村农业税,农村经济得以快速稳步增长,作为占据售电量一大块的农业排灌电量的电价愈发不合时宜,越来越成为农电协调发展的一个“瓶颈”。我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迫在眉睫,农业排灌电价进行改革时不我待。主要的观点有三点:  
    第一  现行农业排灌低电价政策成为基层供电企业有则无用、无则可惜的一块“鸡肋”,具体表现是农业排灌电量明显增加后,售电收入减少了,售电均价大大下降了,企业内部由此形成的亏损增加了。
    农业排灌电价,几乎一贯制的沿续至今。每千瓦时0.22元的价格在改革开放初期,为缓解农村到户电价普遍过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用电规范化管理日臻完善,现行的农业排灌低电价呈现出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农电事业健康发展的步伐。以农业型供电为主的基层供电所时时处在两难之中,农业排灌电价政策一头连着国家,一头连着农民,社会效益不能不考虑;从数据上来讲,农业排灌电量占售电量比重不小,也不能忽略不计。现如今,过低的电价定位成了基层农电企业的一个心病,每千瓦时的农业排灌电量造成的价差往往需由居民用电利润来弥补。
    京山县供电公司14个乡镇供电所中,除了几个乡镇工业经济稍好一点外,基本上属于农业强镇、工业弱镇的状况。如石龙供电营业所,2003年售电量316.93万千瓦时,线损率15.88%,售电均价411.72元/千千瓦时,售电总收入130.48万元。其中,农业排灌电量93.7万千瓦时,约为总电量的三成,售电收入却仅有20.6万元,只占售电收入的15.79%。
    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过低的农业排灌电价已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影响,简单的按售电均价411.72元/千千瓦时进行核算,农业排灌电量形成的直接价差亏损就达18万元,且还不包括供电企业为之付出的人力资源等劳务性支出。411.72元/千千瓦时的均价是计算线损后形成的最终价格,而0.22元千瓦时的农业排灌电价是线损前端的价格,如果把线变损核算在内,亏损明显增加。仅2004年元至七月,京山县供电公司农业排灌用电量已达786万千瓦时,同比增长168万千瓦时,全县七个月农业排灌电量由价差形成的直接损失高达134.65万元,对于一个县级供电公司来说,要拿出税后的一百多万元纯利润填补价差,其难度可想而知。
    在保证农村农业排灌电量的足额及时供应方面,基层农电企业只在尽义务、作奉献,谈不上投入产出的合理回报。这种现象如果不能从源头进行有效的改革,基层供电企业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如何维持运转的问题,而是怎样生存下去的问题了。
    第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党的各项支农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得以快速增长,农民收入也开始大幅提升,当前农业排灌低电价已完成了它支持农业、惠泽农民的历史使命,具备了退出历史舞台的各项条件,对农业排灌电价实行改革适逢其时。
    农村经济的恢复性增长,一方面刺激了各种消费,拉动了内需,对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多年不平等的低端电价体系,又为解决供需双方不平衡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京山县石龙镇,2004年全镇财政总收入为440万元,其中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为280万元,而国家直接向农民发放的两补资金就达到了221.02万元(其中粮食直补资金136.67万元,良种补贴84.32万元),农民每亩平均负担实际仅为13元钱,这还不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仅2003年,石龙镇的转移支付资金就为193.2万元,再加上每年实际发生的部分减免资金,现在的农民是种田不仅不交钱,而且还享受着国家倒贴钱的待遇。
    农村经济形式的好转,得益于连续几年来的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2004年初中央1号文件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升温,农民负担再次得到了减轻,农村出现了要田种、抢田种的局面。这无疑是新形势下农村电价改革一个积极的信号。
    农电要前进,电力经济要发展,农业排灌电价进行改革很有必要。以往农民收入偏低,负担过重是事实。作为当时政府公益性质的行政单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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