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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制定供电管理办法 6月起新住宅供电限容量

  2007-05-28 10:45:33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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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将开始执行,从6月1日起,城市中心区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设施不能由开发商随意建设了,不仅要有规划,还要统一设计、建设和管理,每户供电容量基本标准按建筑面积配置。

    办法规定,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处于四城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必须由供电部门根据有关标准统一设计、建设和管理。

    根据户型面积的不同,每户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也各异: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米至150平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承担今后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程运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市价格、审计部门将定期对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作者:吴晓松)

    附: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T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三)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标准,由昆明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收取。

    第八条 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如有节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或弥补其他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供电部门在收取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和按时供电,承担今后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十二条 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住宅项目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由供电部门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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