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改融资多渠道 共建西部新农村――一位省人大代表建议
2006-12-08 09:58:29 来源:四川电力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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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站讯 翟 峰
为了切实解决西部贫困山区农网改造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建议西部地区县以上各级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贫困山区农村电网改造投资力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贫困山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
为此,笔者通过多种形式的调研,并在结合参加本地人大代表有关视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特提出“西部新农村电力建设应采取多渠道融资投入的有效举措”这一看法。
国家应制定支持西部新农村电力建设多渠道融资投入的合理且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西部基层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加大对农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满足西部农村不断增长的对电力建设的需求。
制定有利于支持西部农村电力发展机制方面的政策。即在充分考虑西部农村电气化事业社会公益性的基础上,制定有利于在西部各省级政府的协调与指导下,建立促进西部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方面包括投资、融资、还贷、价格、税收、管理等配套的新的多渠道融资投入的政策规定。
虽然这些年来西部农村经过了几次较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但由于几十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别是西部的投入比城市相差很大,西部农村电网欠账多,农民电价高,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缺乏正常的投资渠道。因此,国家应通过制定有利于支持西部农村电网投融资机制形成方面的政策,即有利于支持西部农村的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依靠市场经济的调节下,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使社会各方面对西部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投资力度能够有切实性地加大。
通过积极支持西部新农村电力建设贯彻“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和“国家筹一点、企业出一点、农村集体组织一点、农民集资一点”、“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自建、自管、自用”等集资办电的方针,实施西部新农村电力扶贫共富工程,支持西部各省、市、区大力推进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县的建设。
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除了主要通过国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予以支持之外,还应支持和鼓励西部基层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西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
国家应支持和鼓励西部省、市级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支持本地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如支持和鼓励西部省、市级政府建立专门的农电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农电事业。即可允许西部省、市级政府出台开发性的扶贫政策,允许其从扶贫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电事业的发展,以补偿本地农电发展基金的不足;允许西部省、市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地方执行政策性经营的配电企业,通过省、市级财政在其预算盘子里给予一定的预算经费,以补贴加强本地的农村电网建设、以平抑农村供电价格,并对这一类企业售电环节实行优惠的税率,将现行17%的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专项用于农电事业的发展;允许西部省、市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以利其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组织的优惠贷款来发展本地的农村电气化事业。
逐步改变西部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均摊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
建立国家、地方、电力企业、社会集团和农村集体组织、农民投资等多渠道融资投入的较为稳定的西部农村电网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并在该体制中继续保持国家对西部农村电网发展的一定投资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即对财政专项西部农村电力建设资金,应建立严格的财政检查和审计监督的监管制度,以切实提高其投资效益。
可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开通西部农村电网建设的专项长期低息和贴息贷款的资金渠道,保障西部农村电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继续实行国家对西部地区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统借统还的办法,并实行国家对西部地区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的方式。
西部地方电力应进一步坚持 “开发水电资源,实行国家和地方两条腿走路,大中小并举的方针,在加速建设在建骨干电站和积极争取国家建设新的大型电站的同时,要自力更生,多渠道增加投入,多种形式办电,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的方针。
西部地区财政普遍困难,实施农村电力建设的最大的困难是资金不足,为确保水电农村初级电气化如期实现,西部各地在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政府扶持的同时,应发扬自力更
为了切实解决西部贫困山区农网改造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建议西部地区县以上各级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贫困山区农村电网改造投资力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贫困山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
为此,笔者通过多种形式的调研,并在结合参加本地人大代表有关视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特提出“西部新农村电力建设应采取多渠道融资投入的有效举措”这一看法。
国家应制定支持西部新农村电力建设多渠道融资投入的合理且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西部基层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加大对农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满足西部农村不断增长的对电力建设的需求。
制定有利于支持西部农村电力发展机制方面的政策。即在充分考虑西部农村电气化事业社会公益性的基础上,制定有利于在西部各省级政府的协调与指导下,建立促进西部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方面包括投资、融资、还贷、价格、税收、管理等配套的新的多渠道融资投入的政策规定。
虽然这些年来西部农村经过了几次较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但由于几十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别是西部的投入比城市相差很大,西部农村电网欠账多,农民电价高,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缺乏正常的投资渠道。因此,国家应通过制定有利于支持西部农村电网投融资机制形成方面的政策,即有利于支持西部农村的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依靠市场经济的调节下,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使社会各方面对西部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投资力度能够有切实性地加大。
通过积极支持西部新农村电力建设贯彻“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和“国家筹一点、企业出一点、农村集体组织一点、农民集资一点”、“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自建、自管、自用”等集资办电的方针,实施西部新农村电力扶贫共富工程,支持西部各省、市、区大力推进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县的建设。
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除了主要通过国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予以支持之外,还应支持和鼓励西部基层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西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
国家应支持和鼓励西部省、市级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支持本地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如支持和鼓励西部省、市级政府建立专门的农电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农电事业。即可允许西部省、市级政府出台开发性的扶贫政策,允许其从扶贫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电事业的发展,以补偿本地农电发展基金的不足;允许西部省、市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地方执行政策性经营的配电企业,通过省、市级财政在其预算盘子里给予一定的预算经费,以补贴加强本地的农村电网建设、以平抑农村供电价格,并对这一类企业售电环节实行优惠的税率,将现行17%的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专项用于农电事业的发展;允许西部省、市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以利其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组织的优惠贷款来发展本地的农村电气化事业。
逐步改变西部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均摊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
建立国家、地方、电力企业、社会集团和农村集体组织、农民投资等多渠道融资投入的较为稳定的西部农村电网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并在该体制中继续保持国家对西部农村电网发展的一定投资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即对财政专项西部农村电力建设资金,应建立严格的财政检查和审计监督的监管制度,以切实提高其投资效益。
可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开通西部农村电网建设的专项长期低息和贴息贷款的资金渠道,保障西部农村电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继续实行国家对西部地区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统借统还的办法,并实行国家对西部地区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的方式。
西部地方电力应进一步坚持 “开发水电资源,实行国家和地方两条腿走路,大中小并举的方针,在加速建设在建骨干电站和积极争取国家建设新的大型电站的同时,要自力更生,多渠道增加投入,多种形式办电,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的方针。
西部地区财政普遍困难,实施农村电力建设的最大的困难是资金不足,为确保水电农村初级电气化如期实现,西部各地在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政府扶持的同时,应发扬自力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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