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发生的故事――对四川乐至县一起电费催收人员被殴打事件的反思
2006-06-30 10:17:07 来源:西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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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站讯 杜立雯
事件始末
2006年2月28日下午5时30分,四川乐至县星源电力有限公司宝林供电所抄表收费员梁某再一次前往宝林镇盛池乡一村的砖厂催收该厂所欠电费。该厂负责人蒋某以“电费过高”、“没有钱”为借口,拒绝交纳。梁某见劝说无效,就警告蒋某,再不交费,供电所将对其采取停电措施。蒋某仍然不予理睬,并恶言相向,双方争吵起来。梁某气急之下,转身走进该厂配电房,准备拉闸停电。蒋某及其儿子情急之中拳脚相加将梁某打倒在地。当天经乐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梁某左胸部外伤、左眼外伤。
事后经调查了解,盛池乡一村砖厂是电费交纳的“钉子户”。供电所每月到该厂收取电费时都会遇到种种阻碍,仅今年2月份,梁某就曾三次到该厂催收电费。事发当时,该厂正在生产,梁某在气急冲动之下,未按照规定程序就欲强行停电,从而引发纠纷。
4月底,该厂补交了所欠电费。对蒋某殴打电费催收人员行为,乐至县公安局宝林派出所作出了对蒋某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至此,该事件告一段落。
不得不说
这一事件虽然结束了,但留给我们的思索却远远没有结束。
上述事件从表面上看,电力员工催收电费的行为无可厚非,客户用电交费是天经地义。不交电费还将电力员工打伤,其行为更是让人气愤。但这一事件却暴露出一些问题。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断客户供电,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件中,本是砖厂用电不交费违法、违约在先,作为电力部门需按照《供电营业规则 》及“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规定程序在停电前七天,将停电通知书送达客户,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客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但梁某在冲动之下欲实施的停电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使事后电力部门在处理这一事件时,从主动变为被动。
这里必须指出,如果梁某强行停电“成功”,则会造成当时正在生产的砖厂突然断电,那么电力部门将面临法律纠纷,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是不可取的,要引起高度重视。
同时还要指出,梁某在催收电费过程中,如果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冷静,在与对方发生争吵时,能够采取灵活的方式回避,这一事件也不会进一步升级。
改进工作
从这一事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部分农村供电所员工法律意识不强、政策不熟、优质服务的意识淡薄。一些员工,把每月抄核收电费仅仅当作一项与自身经济利益挂钩的工作强制性地去完成,在电费催收工作中方法简单、态度生硬,宣传解释少、采取停电措施多,与客户缺少必要的沟通,这无疑会增加电费回收工作的难度。
从事催收电费工作应该理直气壮,但怎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呢?
一是要加强供电人员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二是要强化供电优质服务工作,多与客户进行沟通,多进行用电政策的宣传解释,为回收电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要及时了解客户困难,为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解决其实际问题,建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供用电关系。
四是对少数“不诚信”客户,应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停电限电,确保电费及时回收,切实维护电网企业利益。
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时,事前应尽可能地多考虑到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特别是对个别蛮横无理的客户停电时,应保证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一旦发生争执,要尽可能地避免与对方发生冲突。这样,既可避免电力员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又可避免司法介入时存在证人不足的被动局面。
本站讯 杜立雯
事件始末
2006年2月28日下午5时30分,四川乐至县星源电力有限公司宝林供电所抄表收费员梁某再一次前往宝林镇盛池乡一村的砖厂催收该厂所欠电费。该厂负责人蒋某以“电费过高”、“没有钱”为借口,拒绝交纳。梁某见劝说无效,就警告蒋某,再不交费,供电所将对其采取停电措施。蒋某仍然不予理睬,并恶言相向,双方争吵起来。梁某气急之下,转身走进该厂配电房,准备拉闸停电。蒋某及其儿子情急之中拳脚相加将梁某打倒在地。当天经乐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梁某左胸部外伤、左眼外伤。
事后经调查了解,盛池乡一村砖厂是电费交纳的“钉子户”。供电所每月到该厂收取电费时都会遇到种种阻碍,仅今年2月份,梁某就曾三次到该厂催收电费。事发当时,该厂正在生产,梁某在气急冲动之下,未按照规定程序就欲强行停电,从而引发纠纷。
4月底,该厂补交了所欠电费。对蒋某殴打电费催收人员行为,乐至县公安局宝林派出所作出了对蒋某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至此,该事件告一段落。
不得不说
这一事件虽然结束了,但留给我们的思索却远远没有结束。
上述事件从表面上看,电力员工催收电费的行为无可厚非,客户用电交费是天经地义。不交电费还将电力员工打伤,其行为更是让人气愤。但这一事件却暴露出一些问题。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断客户供电,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件中,本是砖厂用电不交费违法、违约在先,作为电力部门需按照《供电营业规则 》及“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规定程序在停电前七天,将停电通知书送达客户,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客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但梁某在冲动之下欲实施的停电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使事后电力部门在处理这一事件时,从主动变为被动。
这里必须指出,如果梁某强行停电“成功”,则会造成当时正在生产的砖厂突然断电,那么电力部门将面临法律纠纷,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是不可取的,要引起高度重视。
同时还要指出,梁某在催收电费过程中,如果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冷静,在与对方发生争吵时,能够采取灵活的方式回避,这一事件也不会进一步升级。
改进工作
从这一事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部分农村供电所员工法律意识不强、政策不熟、优质服务的意识淡薄。一些员工,把每月抄核收电费仅仅当作一项与自身经济利益挂钩的工作强制性地去完成,在电费催收工作中方法简单、态度生硬,宣传解释少、采取停电措施多,与客户缺少必要的沟通,这无疑会增加电费回收工作的难度。
从事催收电费工作应该理直气壮,但怎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呢?
一是要加强供电人员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二是要强化供电优质服务工作,多与客户进行沟通,多进行用电政策的宣传解释,为回收电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要及时了解客户困难,为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解决其实际问题,建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供用电关系。
四是对少数“不诚信”客户,应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停电限电,确保电费及时回收,切实维护电网企业利益。
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时,事前应尽可能地多考虑到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特别是对个别蛮横无理的客户停电时,应保证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一旦发生争执,要尽可能地避免与对方发生冲突。这样,既可避免电力员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又可避免司法介入时存在证人不足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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