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有史以来第一起窃电大案案犯王某被依法判刑3年
2005-12-31 11:06:00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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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江苏省邳州市供电公司 周葆亮 刘琳丽 李 蓉
12月26日,笔者从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市有史以来第一起窃电大案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承奎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初,被告人王承奎到邳州市宿羊山坊上村,承包韩洪举的铸钢厂,为降低正常经营成本,王采用断开电能装置上的电压连线,致使电表不运转的手段,进行窃电生产。截止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承奎窃用电能50404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承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电能,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实施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力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决。
至此,邳州市有史以来第一起窃电大案以原告胜诉告捷。
12月26日,笔者从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市有史以来第一起窃电大案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承奎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初,被告人王承奎到邳州市宿羊山坊上村,承包韩洪举的铸钢厂,为降低正常经营成本,王采用断开电能装置上的电压连线,致使电表不运转的手段,进行窃电生产。截止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承奎窃用电能50404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承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电能,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实施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力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决。
至此,邳州市有史以来第一起窃电大案以原告胜诉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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