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局:通过扎实证据打赢官司
2005-12-31 11:21:11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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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陈军 黎明
2005年12月30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程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负担,一场因电引起的赔偿纠纷结束。程某等想在电力企业这块“唐僧肉”上割块肉的想法不但未实现,而且自已还赔了本钱。桐柏县电业局法制部门依法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的做法受到局党委的表扬。
原告系从事摄影、照相的个体工商户,在桐柏县公园门口开设一摄影、照相馆。2004年11月14日上午,因为其供电的配变故障,电压过高造成原告正处于工作状态的两只影灯烧毁。
事件发生后,原告于2005年9月10日起诉电业局至法院,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供电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供电方,未按国家标准供电,造成原告的影视灯被烧坏,其行为已明显违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六个月被迫停业的经济损失达七万多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2400元。
针对此事件,桐柏县电业局迅速派员介入,一方面积极为原告修理影视灯,另一方面主动采集有关证言证据,以备今后“打官司”证实自已的主张,因为他们深知,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果然,法庭在调解纠纷时电业局占据了主动,被告桐柏县电业局认为:由于对原告供电的变压器出现故障,造成原告两只影视灯被烧是事实,但供电方已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已于当时修好了其中的一盏影视灯,另一盏灯也于2005年5月修好交与原告,并未有因灯而影响原告停业,同时还向法庭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言证据,扎实有效,同时能及时按照有关法规对烧毁的灯具进行了维修,并未因此而影响原告营业,据此做出民事裁定书。
2005年12月30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程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负担,一场因电引起的赔偿纠纷结束。程某等想在电力企业这块“唐僧肉”上割块肉的想法不但未实现,而且自已还赔了本钱。桐柏县电业局法制部门依法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的做法受到局党委的表扬。
原告系从事摄影、照相的个体工商户,在桐柏县公园门口开设一摄影、照相馆。2004年11月14日上午,因为其供电的配变故障,电压过高造成原告正处于工作状态的两只影灯烧毁。
事件发生后,原告于2005年9月10日起诉电业局至法院,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供电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供电方,未按国家标准供电,造成原告的影视灯被烧坏,其行为已明显违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六个月被迫停业的经济损失达七万多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2400元。
针对此事件,桐柏县电业局迅速派员介入,一方面积极为原告修理影视灯,另一方面主动采集有关证言证据,以备今后“打官司”证实自已的主张,因为他们深知,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果然,法庭在调解纠纷时电业局占据了主动,被告桐柏县电业局认为:由于对原告供电的变压器出现故障,造成原告两只影视灯被烧是事实,但供电方已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已于当时修好了其中的一盏影视灯,另一盏灯也于2005年5月修好交与原告,并未有因灯而影响原告停业,同时还向法庭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言证据,扎实有效,同时能及时按照有关法规对烧毁的灯具进行了维修,并未因此而影响原告营业,据此做出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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