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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电力企业应如何依法维权

  2008-09-10 15:55: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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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安徽电力界首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李丽

    案例一:根据当地县供电公司与某用户所签的有效《供用电合同》内容,某用电户因个人在家中私接乱拉农排电线,而触电死亡,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将当地供电机关告上法庭,理由是:供电局电打死人后,拒绝赔偿并与当地政府勾结,草菅人命。使供电企业在社会上精心树立的社会形象大打折扣,使企业经营者在当地外部经环境艰难。
    案例二:某垂钓者,擅自无视供电部门"严禁在高压线下垂钓"的警示牌,在钓鱼时,鱼钩甩挂在高压线上触电身亡,经权威部门鉴定,高压线对地距离符合安规标准且警示牌完好无损,但死者家人状告当地供电部门,电打死人不赔偿,四处上访、宣传,让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由于需回复这些无理法律诉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供电企业在当地正常的业务经营。
    案例三:县级供电企业经常面临艾滋病患者或残疾人群,恶意拖欠电费和索要残疾人就业补贴,如果依之顺之,电力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如果依法采取应有的企业维权行为,这些特殊群体将会以社会弱势人群上告供电企业,到处破坏电力企业声誉,聚众到供电部门闹事,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案例四:某电力用户认为电力部门的优质服务就应该是无偿服务,拒交和合法工时费用和安装服务费,当供电部门依法所要时,用户聚众围攻收费人员,且上告到当地政府或越级上告至省级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由于电力系统内部对信访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和责任追究,尽管反映的情况经调查不属实,但由于要配合层层调查,当地供电企业深感力不从心,身心疲惫,经营维艰。

    笔者认为首先应懂得依法维权,要做到有效地依法维权,关键要做到"四个有"和"四个要"。
    第一个"有"是电力企业应有规避不法侵害的维权意识。
    记得在美国官方霍姆斯《普通法》中曾经这样说"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电力企业是社会公益性行业,坚持以"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从主观上讲"害人之心不可有",从客观上说"防人之心不可无"。纵观侵害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例外,大多是自身缺乏防范意识所致。
    企业领导是推行法制化管理的核心,他们在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参与的业务洽谈、签订供用电合同、走访大客户等等带有社会性的电力业务都关乎着企业的利益,如稍有疏忽就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领导干部学法,全面熟悉、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的内容,增强依法治企的意识和依法护企的能力,逐步实现企业从单纯的行政管理到法制化管理的转变,使企业领导从思想上树立起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毕严,违法必究"的依法维权的管理理念和规避不法侵害的维权意识。
    第二个"有"是指电力企业应有一支精通法律知识的职工队伍。
    在基层电力企业中,真正与客户和法律最多的应该说是基层农电职工队伍。这几年随着电力企业的向着集约化、现代化的转型发展,已从粗放型管理模式向精细化模式转变,真诚、高效、优质的电力服务已成为基层电力企业获取最大效益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在真诚、高效、优质的电力服务的同时,我们的职工也要学会把我们电力生产中的"四不伤害"原则,用在依法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中,通过在企业内部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别地搞好法制教育,加大职工专业技术培训的同时,也加强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职工学习《宪法》、《民法》、《合同法》、《电力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不断丰富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模范,达到人人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力求使每一位电力员工树立起"我不被客户伤害,我不被法律伤害,我不伤害客户,我不伤害法律。"培养出一支适应农电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骨干队伍,树立高度的依法从业理念,这样才能做到职工因知法而懂法,因懂法而执法,因执法才不会被法律所累,才不会让企业遭受损失。
    第三个"有"是有一种沉着应战、坚定信心的精神和勇气。
    电力企业在处理经济纠纷中,不论是当原告还是当被告,都要冷静沉着,增强必胜信心,不退却、不让步、不妥协,充分做好"无责"辩论的思想准备,参加辩论有理有据、针锋相对,瞄准弱点紧追不舍,力求把自身的责任降至"零点"。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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