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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例物业公司窃电案判决

  2008-10-15 14:04: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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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通讯员王山林报道  4年窃电250多万千瓦时,案值高达百万元。福州市首例物业公司窃电案福州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窃电案日前宣判。小区物业法人冯某城、监事兼出纳冯某珠、物业管理处主任郑某拾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双翔小区总共有居民200多户,商业用户20多户。由于该小区还未实行一户一表,负责管理的福州安顺物业公司便与福州电业局签订供用电合同,再通过分表将电供给居民。物业每月向居民收取电费后统一向供电部门缴纳。
    2006年11月13日,福州电业局工作人员在对双翔新村安装监控管理装置时,发现电表计量柜的门封有异常。工作人员随即对该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户电量从2002年2月后,电量剧减,从每月的7至8万千瓦时降到1至2万千瓦时。显然,安顺物业有重大的窃电嫌疑。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用电检查人员只能不动声色开始收集证据。
    经查,用电人员发现,当远程监控装置装上后,该小区用电量从12月开始剧增,而小区近几年人口没有大变化,用电量都相对平稳,这一变化显然不正常。此外,安顺物业向居民收电费标准为0.47元/千瓦时、店面0.863元/千瓦时。而电力部门对居民电费定价是0.4643元/千瓦时、店面0.8700/千瓦时。一般来说,在供电过程中,线损在8%-10%之间,通常这部分电费都是物业公司分摊给居民,安顺物业按此收费,如果未窃电,显然难以维持正常运作。
    在用电检查人员发现安顺物业窃电嫌疑的同时,福州电业局也收到了双翔新村业主的举报信。在获悉安顺物业正着手撤出小区这一消息后,福州电业局于2007年4月6日向警方报案。同时,他们获悉:安顺物业将在撤出前再向居民收缴一次欠费。
    晋安刑侦大队反街面犯罪侦查中队接警后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当晚就前往现场踩点。2007年4月7日上午,当物业人员前往收电费时,被早已等候多时的民警抓获。同时查获的还有物业向居民收取电费的账本。
    2007年4月11日,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晋安刑侦技术中队、用电稽查局联合对安顺物业多功能电能表的异常信息记录数据进行了检查,已取得从安装日期2004年7月23日到2006年11月13日期间的断电数据。数据显示,安顺物业通过造成电表电压线脱落,每月有20多天表计不走。
由于电表房大门钥匙由安顺物业掌管,平时上门检查都必须和物业公司预约,否则物业公司便以种种借口拒绝开门。每次抄表人员上门前,物业公司都会把电表恢复正常。
    安顺物业每月上报电力部门的电量只有1万多千瓦时,即使夏季用电高峰也只有2万多千瓦时。然而在对居民收取电费时,却是根据居民分表的实际用电量用收费,这就意味着,居民正常上缴的电费,除少部分交给供电局,其余都流入安顺物业自己的腰包。
    2008年1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福州安顺物业公司在对福州市晋安区双翔新村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利用代收双翔新村业主电费之机,利用电能总表进行技术处理,使之不能正常计量,人为控制每月电表计数。安顺物业每个月按照正常的用电量向业主收取电费,但只向电业局缴纳偷电后的电费,私吞中间的差额。2003年2月至2006年11月,累计窃取电能257.182万千瓦时,折算电价为129.3579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福州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伍万元;福州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出纳--冯某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叁万元;福州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主任郑某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叁万元;退赃款62035.68元,发还福州电业局,未退赃786171.32元继续追缴发还福州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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