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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供电公司“7.12”触电民事诉讼案不担责

  2007-12-07 08:58: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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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重庆市黔江区“7.12”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近日开庭审理,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之一的黔江供电公司因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以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月12日晚风雨大作,一棵柏树翻倒后压断了重庆市黔江区中塘乡兴泉村九、十两个组的低压照明线路(两组集资架设,产权为村组),村民向某当日晚19时左右外出买灯泡,不慎触及掉落于地的电线而身亡。事后,原告将黔江供电公司等六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近12万元。
    该案立案后,黔江供电公司积极收集气象资料证明、事故现场调查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黔江区经委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向某触电调查处理的批复等相关证据,为庭辩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事故线路系低压电力线路,其触电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向某触电当晚,因连日暴雨致使柏树翻倒压断电线,导致事故发生,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同时断线与触电均发生在同一晚上,其相对时间较短,电力产权人及管理人均来不及维护和检修,因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黔江供电公司收取了农网改造资金,应视为进行了农网改造的观点,因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7条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王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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