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一盗窃破坏电力电缆不法分子被法院判刑六年
2007-10-11 16:53:01 来源:
A-
A+
电力18讯: 作者:江西省丰城供电公司 阙建华 涂永刚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对在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的盗窃破坏电力电缆、电力设备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熊君(化名)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熊君系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办上荣村村民,为了不劳而获得钱财,被告熊君及同伙熊剑军、游云保、左彪(均已判刑)、熊成龙(在逃)是作案多起的惯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险方法破坏电力设备,他们分工明确,形成盗销一条龙的违法犯罪链条。200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熊君伙同熊剑军、游云保、左彪、熊成龙多次携带钢锯、绳等工具,先后窜至丰城市丰源工业园江西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森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盗割不同规格的正在使用的电缆近百米,破坏电力设备1次,导致上述用户停电,电力中断19小时,造成直接损失26114元,被告人熊君共参与盗窃电力电缆3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3575元,分得赃款1900元。被告人将盗割的电力电缆焚烧后所得铜丝卖给非法回收废品站,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2007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熊君在其父的陪同下到丰城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供述了自己参与盗窃电力电缆和破坏电力设备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君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电缆和电力设备,造成丰源工业园被盗电缆公司电力中断19小时,造成直接损失26114元的后果发生,影响了企业电力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属刑事犯罪。被告犯罪事实清楚、作案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熊君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至此,一个作案多起,疯狂盗窃破坏电力电缆和电力设备的犯罪团伙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举有力的打击了一些不法份子大肆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活动。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对在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的盗窃破坏电力电缆、电力设备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熊君(化名)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熊君系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办上荣村村民,为了不劳而获得钱财,被告熊君及同伙熊剑军、游云保、左彪(均已判刑)、熊成龙(在逃)是作案多起的惯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险方法破坏电力设备,他们分工明确,形成盗销一条龙的违法犯罪链条。200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熊君伙同熊剑军、游云保、左彪、熊成龙多次携带钢锯、绳等工具,先后窜至丰城市丰源工业园江西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森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盗割不同规格的正在使用的电缆近百米,破坏电力设备1次,导致上述用户停电,电力中断19小时,造成直接损失26114元,被告人熊君共参与盗窃电力电缆3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3575元,分得赃款1900元。被告人将盗割的电力电缆焚烧后所得铜丝卖给非法回收废品站,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2007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熊君在其父的陪同下到丰城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供述了自己参与盗窃电力电缆和破坏电力设备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君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电缆和电力设备,造成丰源工业园被盗电缆公司电力中断19小时,造成直接损失26114元的后果发生,影响了企业电力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属刑事犯罪。被告犯罪事实清楚、作案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熊君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至此,一个作案多起,疯狂盗窃破坏电力电缆和电力设备的犯罪团伙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举有力的打击了一些不法份子大肆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活动。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