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供电责任有限公司:打击盗窃电力设施 创造稳定和谐环境
2007-09-05 13:29: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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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四种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形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近年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一直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突出强调了国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迫切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强调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维护整个电网安全稳定中的重要地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盗窃输变电设施和农用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不是一种普通的盗窃行为,而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但由于受利益驱使,不少犯罪分子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胆大妄为,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偷盗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据了解,偷盗铁塔附件、农用电线、变压器铜芯等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至所以屡屡发生,主要原因一是面广量大,设防困难。随着电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电气化的普及,农村生产生活已离不开电力,高低压电网已遍及田野山岙,抽水机房更是星罗棋布。但由于大部分输电铁塔和输电线路都架设在高山和农田中,农灌电器设施使用的季节性也较强,闲置时间较多。特别是到农闲季节和夜深人静之时,这些电力设备便往往成了犯罪分子最容易得手的对象,让人防不胜防。其次是销赃“畅通”,堵塞困难。据悉,被盗的铁塔附件、农用铝线和变压器铜芯等电力设施均以废铁、废铝、废铜的价格流向不法地下废品收购点,然后再被转卖到各类小熔炼厂。另外,作案手段更加疯狂多变。作案人数也由一、二个人的小偷小摸变为团伙作案手段多样也成为新的特点。
近日,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供电公司通力合作,成功摧毁了一个屡盗电力设施,涉案金额30万余元的六人盗窃团伙。据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陶某、刘某等均系该县港边乡余塘村人,该团伙作案时盗窃、望风以及销赃组织分工明确,白天踩点、晚上作案,当晚销赃。从2005年至今,他们先后在该县港边乡、龙门畈乡、岑阳镇、工业园区、青板乡等地盗窃变压器、电缆等,疯狂作案10起,并流窜到上饶、弋阳、铅山等地做案13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查当中。
为更加有效地遏止和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一切能够动员的社会力量,调动一切能够调动的积极因素,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各地区、各部门、各电力企业要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让企业安心,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整体防控水平。结合这次会议精神,各公司都应该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控制外力破坏事故发生、降低外力破坏事故的发案率作为公司全年奋斗目标之一。加强公司电力设施保护体系建设,注重生技、农电、安监、基建、等部门的内部协调配合,完善系统内部市、乡(镇)、村三级护电网络。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认真制订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和电力设施保护属地化管理工作规定,开展创建“放心线路通道”等活动。强化整改力度,对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高树木进行清理整改,重要的工程现场专人看守,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同时加强对专职巡线员的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同时大力开展群众护线工作,对能及时发现、举报、制止重大隐患的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本网讯)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四种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形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近年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一直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突出强调了国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迫切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强调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维护整个电网安全稳定中的重要地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盗窃输变电设施和农用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不是一种普通的盗窃行为,而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但由于受利益驱使,不少犯罪分子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胆大妄为,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偷盗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据了解,偷盗铁塔附件、农用电线、变压器铜芯等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至所以屡屡发生,主要原因一是面广量大,设防困难。随着电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电气化的普及,农村生产生活已离不开电力,高低压电网已遍及田野山岙,抽水机房更是星罗棋布。但由于大部分输电铁塔和输电线路都架设在高山和农田中,农灌电器设施使用的季节性也较强,闲置时间较多。特别是到农闲季节和夜深人静之时,这些电力设备便往往成了犯罪分子最容易得手的对象,让人防不胜防。其次是销赃“畅通”,堵塞困难。据悉,被盗的铁塔附件、农用铝线和变压器铜芯等电力设施均以废铁、废铝、废铜的价格流向不法地下废品收购点,然后再被转卖到各类小熔炼厂。另外,作案手段更加疯狂多变。作案人数也由一、二个人的小偷小摸变为团伙作案手段多样也成为新的特点。
近日,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供电公司通力合作,成功摧毁了一个屡盗电力设施,涉案金额30万余元的六人盗窃团伙。据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陶某、刘某等均系该县港边乡余塘村人,该团伙作案时盗窃、望风以及销赃组织分工明确,白天踩点、晚上作案,当晚销赃。从2005年至今,他们先后在该县港边乡、龙门畈乡、岑阳镇、工业园区、青板乡等地盗窃变压器、电缆等,疯狂作案10起,并流窜到上饶、弋阳、铅山等地做案13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查当中。
为更加有效地遏止和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一切能够动员的社会力量,调动一切能够调动的积极因素,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各地区、各部门、各电力企业要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让企业安心,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整体防控水平。结合这次会议精神,各公司都应该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控制外力破坏事故发生、降低外力破坏事故的发案率作为公司全年奋斗目标之一。加强公司电力设施保护体系建设,注重生技、农电、安监、基建、等部门的内部协调配合,完善系统内部市、乡(镇)、村三级护电网络。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认真制订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和电力设施保护属地化管理工作规定,开展创建“放心线路通道”等活动。强化整改力度,对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高树木进行清理整改,重要的工程现场专人看守,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同时加强对专职巡线员的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同时大力开展群众护线工作,对能及时发现、举报、制止重大隐患的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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