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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是否有法律依据

  2007-07-27 17:20: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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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案例简介]

    2006年4月16日,某纺织公司向某供电公司提出高压用电申请,申请新装变压器容量为800千伏安,2006年4月22日,纺织公司委托供电公司对其受电工程进行安装施工,2006年6月2日,供电公司同纺织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并于次日完成装表接电工作进行供电,但此后,虽经多次催交,纺织公司拖欠的5.2万元施工费仍未清偿。2006年10月19日,供电公司对纺织公司采取了中止供电措施,2006年10月21日,经当地政府协调,供电公司恢复供电。2006年10月30日,纺织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其正常用电的权益应受《合同法》保护,供电公司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中止供电,违反了《高压供用电合同》中关于在电对其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显然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供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供电企业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应该说通过法院调解息讼止争不失为明智之举。

    有一些基层职工提出这样的困惑,为什么欠钱的反成了原告,被拖欠工程款的供电公司反成了被告,难道法律不保护债权人吗?,某供电公司和某纺织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份截然不同的合同,双方在这两个合同中的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某纺织公司对《承揽合同》的违反并不等于对其《供用电合同》的违反,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某供电公司以纺织公司违反《承揽合同》为由,行使《供用电合同》赋予的中止供电权,显属维权不当反成违约,其教训应值得广大供电企业认真汲取的。

    本案的发生及一些电力职工的困惑,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供电企业应加大“五五普法"的步伐,深入学习宣传与电力供应与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律意识和素质,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努力提高电力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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