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一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团伙受到严惩
2007-08-08 08:36: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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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8月2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等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赖某、陈某、游某、王某等5名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1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该团伙成员中最重的被判处24年6个月,最轻的也被判处11年6个月。
据了解,2005年12月至2006年间,该犯罪团伙实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达50.4万余元,涉案地域包括长汀县城关、大同、河田、策武、四都等乡镇及上杭县、江西省瑞金市等地。该犯罪团伙成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互相检举,又暴多起涉嫌盗窃电力设备和其他物品案件,以及其中三人盗窃爆炸物品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犯罪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5名犯罪团伙成员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等罪名成立。8月2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24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另外,对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以12000元以上不等的罚金。法院的审决,极大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丘森声 许启明)
据了解,2005年12月至2006年间,该犯罪团伙实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达50.4万余元,涉案地域包括长汀县城关、大同、河田、策武、四都等乡镇及上杭县、江西省瑞金市等地。该犯罪团伙成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互相检举,又暴多起涉嫌盗窃电力设备和其他物品案件,以及其中三人盗窃爆炸物品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犯罪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5名犯罪团伙成员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等罪名成立。8月2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24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另外,对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以12000元以上不等的罚金。法院的审决,极大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丘森声 许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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