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七百米 换来刑期七年整
2007-07-04 15:12:16 来源:山东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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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乳山讯 (姜红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合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供电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左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前不久,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对这个由郯城县、临沭县以及江苏省东海县无业人员组成,专门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审判。当听到7年的判决后,5名被告流出了悔恨的泪水。
经法院审理查明,5名被告流窜来乳山后,分别于2006年10月26日0时许、11月10日0时许、11月11日0时许,持镐头、断线钳等窜至乳山市东山路北江村路段、光明街东首丝绸巷及环建宾馆路口处,盗窃电缆共计765米,销赃后,赃款平均分配。2006年11月19日,当5名被告准备再次作案时,被乳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擒获。鉴于5名被告人在作案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别主从犯,因此,法院对上述5名被告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
前不久,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对这个由郯城县、临沭县以及江苏省东海县无业人员组成,专门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审判。当听到7年的判决后,5名被告流出了悔恨的泪水。
经法院审理查明,5名被告流窜来乳山后,分别于2006年10月26日0时许、11月10日0时许、11月11日0时许,持镐头、断线钳等窜至乳山市东山路北江村路段、光明街东首丝绸巷及环建宾馆路口处,盗窃电缆共计765米,销赃后,赃款平均分配。2006年11月19日,当5名被告准备再次作案时,被乳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擒获。鉴于5名被告人在作案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别主从犯,因此,法院对上述5名被告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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