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谋私利 破坏电力法不容
2007-05-14 11:35:16 来源: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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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 张相旺、见习记者廖泉林报道: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电缆铜线的破坏电力设备案进行了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赖某窜至全南县城二中桥桥上,见桥两侧亮化照明灯使用的电缆线容易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来到二中桥,将电缆线抽出并在桥下分成三段捆好,背至原鸡鸭市场边的人行桥下藏放,随后刘某买来刮刀等工具将电缆线外皮削开取出铜芯线。11月2日上午,刘某将已剥好的部分铜线销赃至废旧物品收购部。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电缆线约260米,致使电缆线线头外露,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还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46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2006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赖某窜至全南县城二中桥桥上,见桥两侧亮化照明灯使用的电缆线容易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来到二中桥,将电缆线抽出并在桥下分成三段捆好,背至原鸡鸭市场边的人行桥下藏放,随后刘某买来刮刀等工具将电缆线外皮削开取出铜芯线。11月2日上午,刘某将已剥好的部分铜线销赃至废旧物品收购部。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电缆线约260米,致使电缆线线头外露,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还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46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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