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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致残 小孩一审获赔16万

  2007-05-18 11:06:17    来源:乐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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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名九岁儿童在空坝内玩耍时,不幸被安装在空坝内的变压器高压电流击伤,落下了残疾,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受伤男童将乐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旅游局、峨眉山市电力工贸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乐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旅游局、峨眉山市电力工贸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8942.60元、16490.43元、49471.30元,合计164904.33元。

  触电致残 状告三家单位

  2004年12月8日,对于年仅九岁的夏某来说是不幸的一天。当天,夏某在原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宿舍楼空坝中玩耍时,突然被变压器高压电流击伤。事后,夏某经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但双手成爪形畸形,部分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击伤九岁童的变压器是1995年安装的,离地面只有1.08米。

  1995年5月10日,峨眉山市旅游局下属的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为满足办公楼及职工家属区生产生活用电需要,向乐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峨眉山公司书面申请安装16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安装工程由峨眉山市电力工贸公司组织实施。该变压器安装在宿舍楼空坝内离地面1.08米高处的水泥台上,周围未设防护栏。1998年,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因未按工商规定办理年检,被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峨眉山市旅游局一直未对该公司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清算。

  悲剧发生后,受害方提出索赔,但一直未果。2005年10月,受害方起诉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乐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旅游局、峨眉山市电力工贸公司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8万余元。

  三方担责 一审判赔16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变压器是峨眉山市旅游局下属企业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申请安装的,供电贴费、安装工程费用也均由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支付,因此,该变压器的产权所有人应为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1998年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被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虽然该公司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因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应由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在本案中,即应由旅游出租汽车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峨眉山市旅游局组织清算和妥善管理资产,但该局对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资产中的电力设施变压器未尽妥善维护、管理的义务,对原告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10%的责任。被告乐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营电力的特种企业,对受用电器的安装负有用电勘查义务,对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应拒绝供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受用电器,应及时向产权人发出整改通知,并限期要求其进行整治,如产权人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应停止供电。发生安全事故的变压器是由峨眉山市电力工贸公司负责安装,采用的是台式安装,台座高度1.08米,在高度不符合2.5米的安全用电行业标准情况下,应当将变压器封闭在安全围栏内,但该变压器未封闭,且没有警示标志、标语,被告乐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不符合受用电安全的变压器,进行用电勘验后给予供电,且长期未向变压器的产权人峨眉山市出租汽车公司和后期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峨眉山市旅游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放任安全隐患的长期延续,继续供电,是造成原告被变压器电流击伤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乐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60%,峨眉山市电力工贸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峨眉山市法院于近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梅云 本报记者 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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