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剑”为企业保驾护航
2007-05-22 09:39: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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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江苏省南靖县供电公司 吴灿明
在2004年3月6日,江苏省南靖县龙山镇金杉村寨仔山高压线杆上的高压线碰线失火,烧毁原告吴海生、肖大艾种植在该山的果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少辉及第三人南靖县电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820元。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5月28日作出(2005)靖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被告及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漳民终字第567号民事裁定,发回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主持调解,被告何少辉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为2500元,第三人南靖县供电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为2500元,其余的及受理费323元、鉴定费400元由原告自己负担。
本案的焦点是火灾的起因是否是由高压线碰线引起的?原告依据南靖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有拍五张的现场照片、该村村委会的证明、该镇人民政府的证明、高压线碰线后该遗留在电杆的电线由南靖县供电公司拆除收回来认定火灾系高压线路故障引起的,此举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整个认定过程和认定方法上存在诸多疑点。火灾调查权威部门认为,目前的技术手段还很难准确认定森林火灾的真正原因,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其产生的游离子往往会造成电力线路的损坏,森林产权者为了获取赔偿往往从现场的表面现象(电力线路有损坏或个别目击者看见电线放火花)来推断火灾系电力线路的故障造成而要求电力企业赔偿。作为电力线路产权所有者,电力公司是否都是森林火灾的肇事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火灾原因的认定应以公安消防部门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作为依据,在公安消防机构尚未作出认定书之前,仅南靖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所拍五张的现场照片、该镇人民政府的证明、高压线碰线后该遗留在电杆的电线由该县电力公司拆除收回而推断的方式来认定火灾的起火起因是不科学的和不公正的。电力线路故障有可能造成火灾但不能必然造成火灾,因此应以客观实际和充分证据来说明问题。
审理本案的法官没有过分迷信政府证言,而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促成三方上述调解
在2004年3月6日,江苏省南靖县龙山镇金杉村寨仔山高压线杆上的高压线碰线失火,烧毁原告吴海生、肖大艾种植在该山的果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少辉及第三人南靖县电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820元。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5月28日作出(2005)靖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被告及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漳民终字第567号民事裁定,发回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主持调解,被告何少辉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为2500元,第三人南靖县供电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为2500元,其余的及受理费323元、鉴定费400元由原告自己负担。
本案的焦点是火灾的起因是否是由高压线碰线引起的?原告依据南靖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有拍五张的现场照片、该村村委会的证明、该镇人民政府的证明、高压线碰线后该遗留在电杆的电线由南靖县供电公司拆除收回来认定火灾系高压线路故障引起的,此举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整个认定过程和认定方法上存在诸多疑点。火灾调查权威部门认为,目前的技术手段还很难准确认定森林火灾的真正原因,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其产生的游离子往往会造成电力线路的损坏,森林产权者为了获取赔偿往往从现场的表面现象(电力线路有损坏或个别目击者看见电线放火花)来推断火灾系电力线路的故障造成而要求电力企业赔偿。作为电力线路产权所有者,电力公司是否都是森林火灾的肇事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火灾原因的认定应以公安消防部门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作为依据,在公安消防机构尚未作出认定书之前,仅南靖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所拍五张的现场照片、该镇人民政府的证明、高压线碰线后该遗留在电杆的电线由该县电力公司拆除收回而推断的方式来认定火灾的起火起因是不科学的和不公正的。电力线路故障有可能造成火灾但不能必然造成火灾,因此应以客观实际和充分证据来说明问题。
审理本案的法官没有过分迷信政府证言,而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促成三方上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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