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电力综合法规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缺位问题解决
2007-04-13 13:55: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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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据中电新闻网4月5日报道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行政区域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和供电企业组成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从而解决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缺位这一重大难题。《条例》还确定了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保护,电力设施、电能保护的原则和范围;规范了电力设施相邻权的处理原则,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线房、线树矛盾问题;明确了窃电行为的范畴、窃电量计算的标准,使窃电量的计算更具科学性。《条例》还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设定了法定条件,充分保护了电力用户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确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的实施范围、程序及权限;明确供电企业的合法取证权和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制止权,以及电力监察机构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具体行政执法权。《条例》在制定中凸现地方立法的特点,细化和完善上位法,使之更符合陕西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力度,为重点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解决线房、线树矛盾提供了充实、完备的法律依据,将有效遏制窃电和其它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行政区域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和供电企业组成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从而解决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缺位这一重大难题。《条例》还确定了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保护,电力设施、电能保护的原则和范围;规范了电力设施相邻权的处理原则,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线房、线树矛盾问题;明确了窃电行为的范畴、窃电量计算的标准,使窃电量的计算更具科学性。《条例》还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设定了法定条件,充分保护了电力用户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确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的实施范围、程序及权限;明确供电企业的合法取证权和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制止权,以及电力监察机构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具体行政执法权。《条例》在制定中凸现地方立法的特点,细化和完善上位法,使之更符合陕西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力度,为重点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解决线房、线树矛盾提供了充实、完备的法律依据,将有效遏制窃电和其它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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