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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查处窃电典型案例

  2007-03-09 15:17:35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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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案例一
  个体业主盗窃电能:犯盗窃罪被判三缓四

  康某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网吧业主。2004年2月,他在经营中结识铁锋区供电局职工张某(另案处理),请求张某为其窃取电量,并答应给张某1500元好处费,张某采取将网吧电表增加电阻的手段使表转速减缓,到2005年3月案发时,该网吧共窃取电量17424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4504.69元。

  经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实施少计电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二

  帮助他人窃电牟利:犯盗窃罪被判刑

  2003年9月,江某伙同何某、戚某商议帮助别人改电表窃电收取酬劳。截至2005年7月案发,江某带领何某、戚某采取表内分流方式给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学校、道里区通顺街某居民私改电表,收到1200元酬劳;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5户居民、2家药店、2家饭店私改电表,收到酬劳1800元。江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为5.5万余元,何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为2.5万余元,戚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为2万余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审理认定,江某、何某、戚某等人均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戚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受益者中3位窃电数额较大的,亦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内勾外联盗窃电能:犯盗窃罪被判刑

  汤某于1997年5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办肉灌制品加工厂时,在没有申办使用动力电许可的情况下,找到供电局工人贾某让其帮助接电生产。贾某在电业局配电线路上擅自接动力电进入工厂窃电生产。

  其间,贾某又私自从别处找来一块未经检验的动力表为该厂安装,以蒙骗检查人员,收受好处费6000元。直至两年后被查获时,该厂窃取动力电量156942千瓦时,价值人民币85533.37元。该厂因窃电被停止用电处理期间,汤某又指使其兄先后10余次私自攀登电业局配电线路上接电生产,窃取电量1264千瓦时。

  经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作者:方韬 李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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