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三无”电器触电身亡 江夏区豹镇农民败诉
2007-03-12 15:00: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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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罗 辉
本网讯 2007年2月,经过庭上激烈对决,武汉市江夏区豹 镇农民状告江夏区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原告败诉告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案一审判决,江夏区供电公司答辩于法可依、于情有理,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全部请求。
去年8月份,江夏区豹 镇潜力村农民魏某某之子(10岁)独自在家玩耍伪劣电器“热得快”(插在开水瓶中烧水的电器),不幸触电死亡。魏某某将江夏区供电公司作为唯一被告,诉之江夏区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以虚拟事实等方式,请求法院对江夏区供电公司拒不为其安装家用漏电保护器、检查失责等所谓的“不作为”行为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
江夏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在原告状告供电公司之前,就提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为本案的法庭辩护提供了大量有说服力的物证和笔录,江夏区供电公司辨称:原告家用漏电保护器产权属于用户,供电公司没有为产权属于用户的设备进行安装维护的法定职责;原告之子玩耍“三无”电器触电死亡是原告监护失责及自身重大过错造成;原告诉称供电公司检查失责,江夏供电公司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据,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江夏区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2007年2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维持原判,江夏区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网讯 2007年2月,经过庭上激烈对决,武汉市江夏区豹 镇农民状告江夏区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原告败诉告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案一审判决,江夏区供电公司答辩于法可依、于情有理,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全部请求。
去年8月份,江夏区豹 镇潜力村农民魏某某之子(10岁)独自在家玩耍伪劣电器“热得快”(插在开水瓶中烧水的电器),不幸触电死亡。魏某某将江夏区供电公司作为唯一被告,诉之江夏区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以虚拟事实等方式,请求法院对江夏区供电公司拒不为其安装家用漏电保护器、检查失责等所谓的“不作为”行为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
江夏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在原告状告供电公司之前,就提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为本案的法庭辩护提供了大量有说服力的物证和笔录,江夏区供电公司辨称:原告家用漏电保护器产权属于用户,供电公司没有为产权属于用户的设备进行安装维护的法定职责;原告之子玩耍“三无”电器触电死亡是原告监护失责及自身重大过错造成;原告诉称供电公司检查失责,江夏供电公司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据,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江夏区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2007年2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维持原判,江夏区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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