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建房电死人四家共同担责任
2007-02-05 09:15:55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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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四家人联建房屋,楼顶相互连通,一亲戚上楼顶时遭电击而亡,其家属将四户居民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四建房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而应承担共同的责任,所以判决四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房顶遭到电击
2005年5月,家住四川省江津柏林镇东胜街的龚大伦、邓飚、陈贤江和甘立友四户居民联建房屋,楼下是门面,楼上则为住房。然而,因为楼顶上有10KV高压线,甘立友、龚大伦、邓飚三家的建房行为被供电部门要求整改,他们就封死了新房的大门。但四家的楼顶仍然连在一起。
同年8月,几个亲戚来到陈贤江家,小孩们跑上了楼顶。其中一名小孩遭电击摔倒受伤,陈贤江的亲戚陈贤洪便上楼顶去查看。当他走到龚大伦和邓飚之间的房顶时,突然坠下楼,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之后,江津安监局认定陈贤洪是触电而亡。
四住户被判担责
痛失亲人的陈贤洪家人将龚大伦、邓飚、陈贤江和甘立友四户居民和江津供电公司告到江津区法院,索赔38.9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大喊“冤枉”,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江津供电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陈贤洪是触电坠楼死亡,江津安监局的认定不能作为陈贤洪死因的定案依据,因为安全管理部门不具备鉴定死因的法定职权。甘立友、龚大伦、邓飚一致认为,自家房屋已经完全封闭,是陈贤江没有采取措施,陈贤江应负主要责任。而陈贤江则认为,自己的家在高压线安全范围之外,没有担责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贤洪上楼查看有无其他小孩没有过错,龚大伦等四住户楼顶相通,无论从哪家上楼顶,都存在共同的危险,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发现安全隐患后对整改措施不落实,使安全危险状态持续到事故发生时,有一定过错。
2005年底,法院判决龚大伦等四住户连带赔偿25万余元,江津供电公司被判赔10.7万余元。
两住户昨日上诉
龚大伦、邓飚和甘立友三户居民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向市检察院一分院请求抗诉。检察院认为,龚大伦、邓飚和甘立友三户居民均采取拆、堵的方式,封闭上楼的通道,立即停建房屋。而陈贤江没有封闭上楼顶的通道,死者陈贤洪是从陈贤江的房屋上楼顶的,陈贤江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日前,江津区法院再审此案后认为,四建房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而应承担共同的责任,几户住户的过错大小无法区分,因而维持原判。
龚大伦、邓飚始终认为没有过错,于昨日上诉到市五中院。通讯员 路遥
上房顶遭到电击
2005年5月,家住四川省江津柏林镇东胜街的龚大伦、邓飚、陈贤江和甘立友四户居民联建房屋,楼下是门面,楼上则为住房。然而,因为楼顶上有10KV高压线,甘立友、龚大伦、邓飚三家的建房行为被供电部门要求整改,他们就封死了新房的大门。但四家的楼顶仍然连在一起。
同年8月,几个亲戚来到陈贤江家,小孩们跑上了楼顶。其中一名小孩遭电击摔倒受伤,陈贤江的亲戚陈贤洪便上楼顶去查看。当他走到龚大伦和邓飚之间的房顶时,突然坠下楼,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之后,江津安监局认定陈贤洪是触电而亡。
四住户被判担责
痛失亲人的陈贤洪家人将龚大伦、邓飚、陈贤江和甘立友四户居民和江津供电公司告到江津区法院,索赔38.9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大喊“冤枉”,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江津供电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陈贤洪是触电坠楼死亡,江津安监局的认定不能作为陈贤洪死因的定案依据,因为安全管理部门不具备鉴定死因的法定职权。甘立友、龚大伦、邓飚一致认为,自家房屋已经完全封闭,是陈贤江没有采取措施,陈贤江应负主要责任。而陈贤江则认为,自己的家在高压线安全范围之外,没有担责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贤洪上楼查看有无其他小孩没有过错,龚大伦等四住户楼顶相通,无论从哪家上楼顶,都存在共同的危险,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发现安全隐患后对整改措施不落实,使安全危险状态持续到事故发生时,有一定过错。
2005年底,法院判决龚大伦等四住户连带赔偿25万余元,江津供电公司被判赔10.7万余元。
两住户昨日上诉
龚大伦、邓飚和甘立友三户居民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向市检察院一分院请求抗诉。检察院认为,龚大伦、邓飚和甘立友三户居民均采取拆、堵的方式,封闭上楼的通道,立即停建房屋。而陈贤江没有封闭上楼顶的通道,死者陈贤洪是从陈贤江的房屋上楼顶的,陈贤江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日前,江津区法院再审此案后认为,四建房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而应承担共同的责任,几户住户的过错大小无法区分,因而维持原判。
龚大伦、邓飚始终认为没有过错,于昨日上诉到市五中院。通讯员 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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