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窃电:新“游戏规则”下的博弈
2007-01-16 11:10:45 来源:湖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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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涛声
甲发现乙偷了自己的东西,乙却不承认,于是双方扯皮……在无处裁决的情况下,甲不得不接受了乙的“讨价还价”。
这是《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今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前,我省大多数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时经常遭遇的情形。其中,“甲”是供电企业,“乙”是窃电用户。
《条例》实施后,这种供电企业与一些用户已习惯的“规则”,将被一套新的反窃电“游戏规则”所取代。
规则
新的反窃电“游戏规则”的主要内容是:电力企业拥有用电检查权和补收电费、收取违约电费使用费等方面的权力。用户有义务接受用电检查,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发现窃电行为后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我省各级经委作为查处窃电“游戏规则”的主要裁判者,拥有电力执法权。在供用双方对窃电行为和窃电量、处罚金额出现异议时,经委电力执法部门拥有裁决权,同时对涉嫌窃电的用户拥有行政处罚权和是否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质监、工商部门处理的决定权等。
确保供用双方的利益平衡。《条例》对供电企业的权力进行了必要的约束。比如要求供电企业对嫌疑窃电户实施停电,必须在确保窃电嫌疑用户的财产不受损失等前提下才能进行;供电企业有举证窃电的义务等。
对于嫌疑窃电用户,《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窃电者除补交4倍的有关电费违约使用费用之外,还将面临窃电金额5倍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接受处置;对单位窃电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该单位予以公告。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有利于保护窃电用户合法权力的相应条款。比如嫌疑窃电户对供电企业关于窃电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经委申诉;对经委的裁决和处罚不服时,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弈
新的反窃电“游戏规则”,对供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得更清楚,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更细致,电力执法力量的介入更到位,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从客观上说,有利于电力企业打击窃电行为,维护企业利益。
但反窃电立法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打击窃电行为的同时,也规范着电力企业自身的行为。换言之,《条例》对电力企业来说,既是“授权书”,也是“紧箍咒”。
谈到供电企业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省电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首先要用好用足《条例》赋予供电企业的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权,要及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使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工作制度化;提高用电检查证的覆盖率,使广大营销人员广泛投入到反窃电斗争中。据了解,目前一些基层供电企业持证人数过少,有的甚至一个供电所只有1至2人有证,无法有效地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其次,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户的用电现场依法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发现窃电的,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当场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当地经委报告。
再次,要慎用中断供电的权力。中断供电是制止窃电的有效手段,但对嫌疑窃电户实施停电,必须满足一些前提条件,确认中断供电不会造成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发生危险和损坏;在断电后,用电户在提供了担保和承担了责任等情况下,供电企业要在24小时内对其恢复供电。
另外,供电企业查处窃电行为,必须要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且用户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发现对方有武力威胁或人身侵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与不法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呼吁
“徒法不能以自行”。对于反窃电工作来说,仅有电力企业的积极参与和一腔热情是不够的。随着《条例》的实施,我省各级经委电力执法机构能否设立、执法力量能否到位,成为新的反窃电“游戏”能否进行下去的关键。
目前有迹象表明,我省各级经委加快了设置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步伐。2006年以来,荆州、黄冈、襄樊三个市级执法大队先后成立,恩施州六县两市也成立了直属商务局的县级执法大队。
尽管如此,至元月8日,我省还有近六十多个县(市)没有成立电力执法大队。对此,一些基层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很困惑:在目前电力执法机构的建设滞后于反窃电法制建设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如何开展反窃电工作?
对此,一位基层供电企业法律专责认为,在当
甲发现乙偷了自己的东西,乙却不承认,于是双方扯皮……在无处裁决的情况下,甲不得不接受了乙的“讨价还价”。
这是《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今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前,我省大多数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时经常遭遇的情形。其中,“甲”是供电企业,“乙”是窃电用户。
《条例》实施后,这种供电企业与一些用户已习惯的“规则”,将被一套新的反窃电“游戏规则”所取代。
新的反窃电“游戏规则”的主要内容是:电力企业拥有用电检查权和补收电费、收取违约电费使用费等方面的权力。用户有义务接受用电检查,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发现窃电行为后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我省各级经委作为查处窃电“游戏规则”的主要裁判者,拥有电力执法权。在供用双方对窃电行为和窃电量、处罚金额出现异议时,经委电力执法部门拥有裁决权,同时对涉嫌窃电的用户拥有行政处罚权和是否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质监、工商部门处理的决定权等。
确保供用双方的利益平衡。《条例》对供电企业的权力进行了必要的约束。比如要求供电企业对嫌疑窃电户实施停电,必须在确保窃电嫌疑用户的财产不受损失等前提下才能进行;供电企业有举证窃电的义务等。
对于嫌疑窃电用户,《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窃电者除补交4倍的有关电费违约使用费用之外,还将面临窃电金额5倍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接受处置;对单位窃电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该单位予以公告。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有利于保护窃电用户合法权力的相应条款。比如嫌疑窃电户对供电企业关于窃电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经委申诉;对经委的裁决和处罚不服时,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的反窃电“游戏规则”,对供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得更清楚,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更细致,电力执法力量的介入更到位,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从客观上说,有利于电力企业打击窃电行为,维护企业利益。
但反窃电立法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打击窃电行为的同时,也规范着电力企业自身的行为。换言之,《条例》对电力企业来说,既是“授权书”,也是“紧箍咒”。
谈到供电企业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省电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首先要用好用足《条例》赋予供电企业的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权,要及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使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工作制度化;提高用电检查证的覆盖率,使广大营销人员广泛投入到反窃电斗争中。据了解,目前一些基层供电企业持证人数过少,有的甚至一个供电所只有1至2人有证,无法有效地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其次,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户的用电现场依法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发现窃电的,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当场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当地经委报告。
再次,要慎用中断供电的权力。中断供电是制止窃电的有效手段,但对嫌疑窃电户实施停电,必须满足一些前提条件,确认中断供电不会造成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发生危险和损坏;在断电后,用电户在提供了担保和承担了责任等情况下,供电企业要在24小时内对其恢复供电。
另外,供电企业查处窃电行为,必须要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且用户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发现对方有武力威胁或人身侵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与不法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徒法不能以自行”。对于反窃电工作来说,仅有电力企业的积极参与和一腔热情是不够的。随着《条例》的实施,我省各级经委电力执法机构能否设立、执法力量能否到位,成为新的反窃电“游戏”能否进行下去的关键。
目前有迹象表明,我省各级经委加快了设置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步伐。2006年以来,荆州、黄冈、襄樊三个市级执法大队先后成立,恩施州六县两市也成立了直属商务局的县级执法大队。
尽管如此,至元月8日,我省还有近六十多个县(市)没有成立电力执法大队。对此,一些基层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很困惑:在目前电力执法机构的建设滞后于反窃电法制建设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如何开展反窃电工作?
对此,一位基层供电企业法律专责认为,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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