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垂高压线电死男童 产权人责任人共担责
2007-01-17 16:30: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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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三门峡市中院 李 英 王冬梅
村里抽水排灌用的高压输电线路低垂,七岁男童胡军上邻居房顶玩耍时不慎触电身亡,胡军的家人将村委、电业局和邻居均告上法庭。1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令由冯佐村委负担胡军父母各项损失160000元的60%计96000元,电业局负担20%32000元,邻居胡永波承担10%16000元,下余10%有胡军父母自负。
2004年7月11日,胡永波未经土地部门的审批,在其经营的责任田中修建临时用房四间,该房屋位于供冯佐村19组抽水使用的10KV供电线路下方,房顶与最低一根高压电线距离为1.55米。2004年7月12日下午16时许,七岁的胡军和本村儿童胡彬涛等四人翻墙上到胡永波的房顶玩耍,胡军不慎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灵宝市公安局技术鉴定:胡军系电击致死。
另查明,事故线路是灵宝市冯佐村19组抽水灌溉专用10KV三相高压线,该线路紧临接火处的基杆上只安装两颗瓷瓶,其中一线路因无固定物明显下垂。胡永波的房屋位于该线路接火处的第一、二基电杆之间。
痛失爱子,胡军的父母认为是冯佐村委对高压线的事故隐患疏于管理,不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胡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灵宝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用电有监管、检查职责,但未尽管理检查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邻居胡永波违章在其责任田中建房且房屋又建在架高压线的保护区内,因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协商未果,胡军的父母遂将三方告上法庭,索要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高压输电线路,是冯佐村抽水排灌使用的线路,对于小孩触电身亡的事故后果,该线路的产权人、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冯佐村委作为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60%为宜。灵宝市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用电有监管职责,对该线路负有检查管理义务,因其对该线路疏于检查、未尽监督管理义务,故对事故应承担20%的责任。胡永波在其责任田中候建房屋未经土地部门的审批且房屋又建在架高压线的保护区内,因此对胡军父母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村里抽水排灌用的高压输电线路低垂,七岁男童胡军上邻居房顶玩耍时不慎触电身亡,胡军的家人将村委、电业局和邻居均告上法庭。1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令由冯佐村委负担胡军父母各项损失160000元的60%计96000元,电业局负担20%32000元,邻居胡永波承担10%16000元,下余10%有胡军父母自负。
2004年7月11日,胡永波未经土地部门的审批,在其经营的责任田中修建临时用房四间,该房屋位于供冯佐村19组抽水使用的10KV供电线路下方,房顶与最低一根高压电线距离为1.55米。2004年7月12日下午16时许,七岁的胡军和本村儿童胡彬涛等四人翻墙上到胡永波的房顶玩耍,胡军不慎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灵宝市公安局技术鉴定:胡军系电击致死。
另查明,事故线路是灵宝市冯佐村19组抽水灌溉专用10KV三相高压线,该线路紧临接火处的基杆上只安装两颗瓷瓶,其中一线路因无固定物明显下垂。胡永波的房屋位于该线路接火处的第一、二基电杆之间。
痛失爱子,胡军的父母认为是冯佐村委对高压线的事故隐患疏于管理,不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胡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灵宝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用电有监管、检查职责,但未尽管理检查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邻居胡永波违章在其责任田中建房且房屋又建在架高压线的保护区内,因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协商未果,胡军的父母遂将三方告上法庭,索要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高压输电线路,是冯佐村抽水排灌使用的线路,对于小孩触电身亡的事故后果,该线路的产权人、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冯佐村委作为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60%为宜。灵宝市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用电有监管职责,对该线路负有检查管理义务,因其对该线路疏于检查、未尽监督管理义务,故对事故应承担20%的责任。胡永波在其责任田中候建房屋未经土地部门的审批且房屋又建在架高压线的保护区内,因此对胡军父母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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