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高压线下违章施工遭电击济南供电公司依法维权一审胜诉
2007-01-19 11:07:32 来源:山东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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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济南讯 (张兵)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张永桥诉开发区供电部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5年7月25日,原告张永桥受雇在济南市经十东路76号为济南市晨夕艺术文化学校建房时,由于吊车臂不慎碰到高压线(燕泥线),正在给吊车上水泥板的原告被电击伤,后经山东荣军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济南供电公司相关部门紧急赶赴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及时恢复线路供电 并根据开发区供电部与英月商贸有限公司(经十东路76号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安全协议,作出了对违章搭建临时房的该院落承租人济南市晨夕艺术文化学校法定代表人葛伟予以处罚的决定,同时保留向施工人追究过失破坏电力设施罪的权利。
2006年7月12日,张永桥一纸诉状将济南市晨夕艺术文化学校和济南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应诉通知后,济南供电公司企划部与开发区供电部积极应诉。经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晨夕艺术文化学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建房,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7月25日,原告张永桥受雇在济南市经十东路76号为济南市晨夕艺术文化学校建房时,由于吊车臂不慎碰到高压线(燕泥线),正在给吊车上水泥板的原告被电击伤,后经山东荣军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济南供电公司相关部门紧急赶赴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及时恢复线路供电 并根据开发区供电部与英月商贸有限公司(经十东路76号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安全协议,作出了对违章搭建临时房的该院落承租人济南市晨夕艺术文化学校法定代表人葛伟予以处罚的决定,同时保留向施工人追究过失破坏电力设施罪的权利。
2006年7月12日,张永桥一纸诉状将济南市晨夕艺术文化学校和济南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应诉通知后,济南供电公司企划部与开发区供电部积极应诉。经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晨夕艺术文化学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建房,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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