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铁丝引发的惨案”背后
2006-12-27 14:57:30 来源:湖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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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刘琳
2005年5月23日上午8时许,一根铁丝从曾都区小林镇一栋民房的楼顶上飞落,挂到屋外的高压线上,顿时火花直冒、噼啪作响。装修工许国富没想到随手这么一甩竟然惹出这么多麻烦事,他怕电线烧起来,就随手找了根塑料管去拨弄铁丝,不料铁丝顺着塑料管滑落,许某的手背被电击穿,当即倒在地上。一旁的王全平见状,立即将其送到医院。许国富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事后,死者之妻左德英向曾都区法院提出诉讼,将房东胡仁兵、李华秀夫妇,包工头李义善,曾都区供电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3727.50元。
事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法院组织了有关人员到现场勘证。2005年5月中旬,胡仁兵夫妇以家中人多无处居住为由,雇请了一个包工队,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将原有的旧房拆除,并将阳台向外延展。房屋西侧原有10千伏小54照明线,也正是这根线引发了最后的惨案。该线路于2000年架设,距地面垂直距离为9米,与原结构房屋水平最近距离为3.27米。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例认定:线路架设符合设计技术标准;房产所有人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属违章建筑。
2006年6月19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义善赔偿原告63727.5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胡仁兵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曾都区供电公司赔偿的请求。
胡仁兵夫妇对此判决相当不满,以“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告曾都区供电公司。
市中级法院经调查认定:跨越居民屋是国家电力建设的许可行为,电力线路架设业已与当地政府协商,且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在该住户改建过程中,曾都供电公司小林供电营业所曾多次到现场口头、书面告知。因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驳回了胡仁兵夫妇的上诉。
历时一年多的诉讼画上了句号,但在诸如此类的涉电诉讼案件中,电力企业的处境都是相当窘迫的。被动局面的形成不外如下几个原因:一是电力法律法规在有些方面还未臻完善,对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二是不少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植树等违章行为缺乏认识;三是电力建设过程中,技术规范标准执行不到位;四是不少人对电力企业存在一些偏见。
2005年5月23日上午8时许,一根铁丝从曾都区小林镇一栋民房的楼顶上飞落,挂到屋外的高压线上,顿时火花直冒、噼啪作响。装修工许国富没想到随手这么一甩竟然惹出这么多麻烦事,他怕电线烧起来,就随手找了根塑料管去拨弄铁丝,不料铁丝顺着塑料管滑落,许某的手背被电击穿,当即倒在地上。一旁的王全平见状,立即将其送到医院。许国富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事后,死者之妻左德英向曾都区法院提出诉讼,将房东胡仁兵、李华秀夫妇,包工头李义善,曾都区供电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3727.50元。
事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法院组织了有关人员到现场勘证。2005年5月中旬,胡仁兵夫妇以家中人多无处居住为由,雇请了一个包工队,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将原有的旧房拆除,并将阳台向外延展。房屋西侧原有10千伏小54照明线,也正是这根线引发了最后的惨案。该线路于2000年架设,距地面垂直距离为9米,与原结构房屋水平最近距离为3.27米。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例认定:线路架设符合设计技术标准;房产所有人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属违章建筑。
2006年6月19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义善赔偿原告63727.5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胡仁兵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曾都区供电公司赔偿的请求。
胡仁兵夫妇对此判决相当不满,以“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告曾都区供电公司。
市中级法院经调查认定:跨越居民屋是国家电力建设的许可行为,电力线路架设业已与当地政府协商,且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在该住户改建过程中,曾都供电公司小林供电营业所曾多次到现场口头、书面告知。因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驳回了胡仁兵夫妇的上诉。
历时一年多的诉讼画上了句号,但在诸如此类的涉电诉讼案件中,电力企业的处境都是相当窘迫的。被动局面的形成不外如下几个原因:一是电力法律法规在有些方面还未臻完善,对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二是不少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植树等违章行为缺乏认识;三是电力建设过程中,技术规范标准执行不到位;四是不少人对电力企业存在一些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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