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生产地条钢 业主获刑十二年
2006-12-29 10:14: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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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因盗窃电力资源生产“地条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河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1.2万元,同时责令胡河退赔251718.72元给北京电力公司朝阳供电公司。
2004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河伙同李小东(另案处理)等人租用某造纸企业位于朝阳区的厂房,对厂房内配电室计量柜内的电能表进行改装。他们通过外置无线遥控器,对加装在电能表内部的无线接收器发出控制信号,使电能表无法计量电量。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间,胡河、李小东纠集周玉华等人采用上述方法窃取电力资源,非法生产“地条钢”,所窃电力资源价值人民币251718.72元。2005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河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资源,所窃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故以盗窃罪判处胡河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宣判后,被告人胡河表示服从判决。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利用小电炉或感应炉重新熔化生产的劣质钢材。“地条钢”因生产工艺落后、能耗高、质量低劣,被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
2004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河伙同李小东(另案处理)等人租用某造纸企业位于朝阳区的厂房,对厂房内配电室计量柜内的电能表进行改装。他们通过外置无线遥控器,对加装在电能表内部的无线接收器发出控制信号,使电能表无法计量电量。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间,胡河、李小东纠集周玉华等人采用上述方法窃取电力资源,非法生产“地条钢”,所窃电力资源价值人民币251718.72元。2005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河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资源,所窃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故以盗窃罪判处胡河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宣判后,被告人胡河表示服从判决。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利用小电炉或感应炉重新熔化生产的劣质钢材。“地条钢”因生产工艺落后、能耗高、质量低劣,被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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