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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触电伤亡事故 谈农村触电事故风险的规避

  2006-12-19 10:50: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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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湖南省衡阳电业局  谢 旭

    1 事故概况

  2002年6月12日11时,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区东鹿村四组的村民陈星云(女,34岁),带着两个孩子(大孩子12岁),到承包地去摘菜,在菜地旁陈星云发现一根电线掉在地上,便去捡电线而造成触电身亡,其大孩子见状后去叫人拉开电源。该村已进行了农网改造,但其村中一条农排线路由于是集体资产,根据网改政策不纳入网改范围,村委会出面要求供电所保留原状,没有拆除,作为集体资产留下。该农排线路由于没装计量表,故与带电的低压网有一断开点,由于线路被盗,被剪断的农排线路导线有一根的一端掉在地上,另一端掉落在带电的400 V低压主干线上而使该条被盗导线带电。
  11时40分,水东江供电所接到报案后,派人前往出事地点,同时报告水东江派出所。13时,死者陈星云的姐夫纠集不明真象的群众80多人,抬着尸体前往水东江供电所。在路上,遇见前来处理事故的水东江供电所卢主任、耒阳电力局农电总站的段小箭站长以及电管员雷宣林和罗自清4人。他们不分青红皂白一顿乱打,将供电所及耒阳电力局处理事故的4个人打伤,然后继续将尸体往水东江供电所抬,后遇见水东江派出所李所长和干警蒋某,李所长想阻止村民将尸体抬到供电所去,防止事态恶化,未果,也被他们严重打伤。
  尸体抬到水东江供电所后,他们破门而入,砸坏电脑、柜式空调、一次接线模拟图板、桌椅等,损坏财产达2万余元,并把尸体放在营业台上。耒阳市委很重视,市政法委书记出面调解,认为电力局应负责,要电力局拿出1.5万元为死者处理后事,电力局没办法,暂借1.5万元给水东江办事处,尸体方抬出供电所院内。
  耒阳电力局将事情的经过报告衡阳电业局,衡阳电业局认为事情的认定还太早,按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向耒阳市政府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向耒阳市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6月17日下午,由耒阳市政法委书记主持,副市长、市法制办、市经委、电力局参加的协调会认定:(1)资产是村里的资产;(2)由于第三者破坏电力设施而引发触电死亡事故;(3)死者已18岁以上,是完全行为人,有一定责任;(4)电力局无责任;(5)电力局出于人道补助11万元。

    2 事故留下的启示

  根据《电力法》第60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是一个刑事和民事的混合案例,由刑事引发民事,刑事在先,民事在后,是由电力设施遭破坏而引发触电死亡的民事赔偿案。根据刑事、民事混合案件中应刑事先于民事的原则,首先,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应立案侦查破案,抓住破坏者,后谈民事赔偿。同时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引起触电死亡,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这也是一起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打伤执法人员,应追究聚众闹事者的刑事责任。电力部门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捉拿煽动群众在水东江供电所聚众闹事、破坏供电部门的正常供电秩序的首犯,要求赔偿砸坏办公用品的直接损失和影响向其他用户供电的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们处理触电伤亡事故的重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压”包括1 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目前,农村电网大部分是400 V的低压网,所以弄清楚“高压”的划分,有利于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用户与供电部门的产权点是在表计上,表前是供电部门的产权,表和表后是用户的产权,或者以供用电合同为准,分清责任。

    3 如何规避农村电网触电伤亡事故的风险

    3.1 应认真签订好供用电合同,按《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就要求我们与每个用户签订好供用电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合同,出了事故,按合同办事,使电力部门的风险降到最小。
    3.2 要加强设备的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危害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3.3 要引进一些先进技术、新设备,加强电网的绝缘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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