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
2006-12-06 14:26: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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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傅子彬 福建省莆田电业局法律顾问
2002年1月10日某市城区供电局对该市金属材料公司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户30/5的TA倍率未计入计费系统,根据表卡分析,在计费电量中未登记倍率,即少收5倍电量。经查该用户于1997年8月21日办理报停手续,8月28日原三相四线表计拆除,同年9月9日复电时,更换为三块单相电能表,底数均为零,TA倍率为30/5,但在计量数据落卡时未登记30/5倍率。至2001年12月28日抄表时,三块电能表计量实际少计电量32345kW・h,合计少收电费19892.18元。
事发后,城区供电局按有关规定通知金属材料厂补交少收的电费,金属材料厂对供电局的处理措施表示无异议,同时,提供了该厂因近几年来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并已经上报了破产方案报告的情况,并说明该企业近几年来是靠出租场地的租金收入维持的,承租者都是临时性的,常变动,如要收回原承租者少交的电费已根本不可能,故请求供电局给予减免少收的电费。对金属材料厂有关减免电费的报告,供电局在无法寻求到有关政策规定的支持下,仍然坚持要金属材料厂限期交清少收的电费,否则将采取停电措施。数日后,供电局停止向金属材料厂供电。
法律风险预测(分析):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造成少收电费的主要责任在供电局,金属材料厂并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选用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即国家银行对企业或者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超过两年未还的,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催讨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因为,国家银行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他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应受到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同理,因供电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少收、漏收电费且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两年,供电企业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一旦用户提起法律诉讼,不但少收、漏收的电费收不回来,而且因催讨电费已经对用户采取的制约措施将会被法院依法撤销。
依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不难看到,供电企业追缴用户欠费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用户所欠的电费收不回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此,必须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
建议(防范措施):
(1)加强用电计量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每年用电普查制度,企业有关部门要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一年或半年)对用户的计量装置和计量抄表卡作一次对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漏记、少记电量现象发生。
(2)克服传统的"欠国家的电费,用户迟早都得交"的观念,树立风险意识,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计量抄表工作差错的责任人员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防止以上类似情形的发生。
(3)对已发生的类似上述情况要谨慎处理,可根据用户欠费的实际情况和用户的要求,对补交电费确有困难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免,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讼争。
作者:傅子彬 福建省莆田电业局法律顾问
2002年1月10日某市城区供电局对该市金属材料公司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户30/5的TA倍率未计入计费系统,根据表卡分析,在计费电量中未登记倍率,即少收5倍电量。经查该用户于1997年8月21日办理报停手续,8月28日原三相四线表计拆除,同年9月9日复电时,更换为三块单相电能表,底数均为零,TA倍率为30/5,但在计量数据落卡时未登记30/5倍率。至2001年12月28日抄表时,三块电能表计量实际少计电量32345kW・h,合计少收电费19892.18元。
事发后,城区供电局按有关规定通知金属材料厂补交少收的电费,金属材料厂对供电局的处理措施表示无异议,同时,提供了该厂因近几年来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并已经上报了破产方案报告的情况,并说明该企业近几年来是靠出租场地的租金收入维持的,承租者都是临时性的,常变动,如要收回原承租者少交的电费已根本不可能,故请求供电局给予减免少收的电费。对金属材料厂有关减免电费的报告,供电局在无法寻求到有关政策规定的支持下,仍然坚持要金属材料厂限期交清少收的电费,否则将采取停电措施。数日后,供电局停止向金属材料厂供电。
法律风险预测(分析):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造成少收电费的主要责任在供电局,金属材料厂并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选用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即国家银行对企业或者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超过两年未还的,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催讨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因为,国家银行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他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应受到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同理,因供电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少收、漏收电费且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两年,供电企业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一旦用户提起法律诉讼,不但少收、漏收的电费收不回来,而且因催讨电费已经对用户采取的制约措施将会被法院依法撤销。
依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不难看到,供电企业追缴用户欠费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用户所欠的电费收不回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此,必须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
建议(防范措施):
(1)加强用电计量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每年用电普查制度,企业有关部门要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一年或半年)对用户的计量装置和计量抄表卡作一次对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漏记、少记电量现象发生。
(2)克服传统的"欠国家的电费,用户迟早都得交"的观念,树立风险意识,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计量抄表工作差错的责任人员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防止以上类似情形的发生。
(3)对已发生的类似上述情况要谨慎处理,可根据用户欠费的实际情况和用户的要求,对补交电费确有困难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免,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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