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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损费” 谁买单?

  2006-11-24 13:32:47    来源:眉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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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编者按:

  “电损费该不该由我出,出得是否合理?”一封来信引发了一场大讨论。电损费数目虽小,却与千家万户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与其类似的还有“水损费”、“气损费”等等,更是牵动各方利益。那么,电损费该不该交,该由谁交?欢迎拨打热线电话8391181或发送邮件lwk777@163.com参与讨论。

  [一封来信]

  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我是眉山城区某小区的业主。近几个月以来,我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给我发来的缴款通知单上,单列了一笔“电损费”。我很纳闷,我所住的小区是近几年新建的,各种电路、电器设施都是开发商新安装的。我每月按电表计费后,为什么还要出“电损费”?这笔钱由我出是否合理?有“电损费”后,随之而来的“气损费”、“水损费”怎么办?据我了解,收“电损费”这种行为不是个别现象,其它小区也有类似情况。这笔钱我该不该出?出得是否合理?请予答复。

  XXX

  2006年X月X日

  根据这一情况,记者向95598电力热线咨询,95598电力热线话务员解释,电损费的产生,是由于小区业主的电表是分表,每个小区都有一个总表,供电局只是按照总表的度数进行收费。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分表和总表显示的数据肯定不一样,这就产生了电路损耗的费用,即“电损费”。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就把总表与分表总和差额部分,分摊到各位业主身上。

  [声音]

  电损费由消费者承担不合理

  黄国祥(市消委会副会长):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首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承担费用前,消费者首先应该已经了解了具体而真实的情况,交费必须明明白白。电损损在哪里?每个业主应承担多少?都必须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业主)。

  其次,这牵涉到小区的费用由谁说了算的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委员聘请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企业,物业公司不能利用管理权,随意加收费用。未经业主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的费用,业主有权拒绝。

  再次,收取电损费用是“霸王条款”和“不公平待遇”的反映。任何企业不得借用垄断地位、管理地位,把不合理负担加重在消费者身上,要明确电力经营者、物业管理者以及消费者各自的责任,然后按照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担责。

  业主应当连同承担损耗电费

  宋仁涛(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法律顾问):电是商品,用电是消费。供电企业向用户供电,二者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因此支付电费是用电人的义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因此,消费者来信所反映的电损费,与小区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设置有关系。

  小区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整个居住区(小区)为一个用户(集体户头)设置总表,以总表记录为准,按国家依法核定的电价计费;二是以各业主为用户(单独户头),一户一表,以各业主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计收费。

  这样,总表下面有分表。电从总表到各分表,中途会产生消耗,这消耗掉的电与供电企业无关。从财产交付的角度上讲,一旦交付,所有权及风险就发生转移。供电企业将电送入小区总表交付义务就完成,之后就是向用户收费。

  究其实质而言,电损费也是电费。用户是各位业主的集合体,所以各位业主应连同损耗电一并承担电费支付义务。单独户头,供电企业将电直接送入业主电表,直接交付,避免了电损的可能,或者说即使损失,用户也不承担,因为交多少,用多少,算多少。相比而言,“集体户头”往往让人对电损合理性产生怀疑;“单独户头”更能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176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款: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第27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本报记者 廖文凯 实习生 周坤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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