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刘某诉某电力公司输电线路建设损害赔偿案
2006-11-16 16:43:12 来源:
A-
A+
电力18讯: 原告:村民刘某
被告:某电力公司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8日,某村居民刘某起诉某电力公司,声称被告在大石岭站35千伏输电线路整改工程施工中,未经自己允许擅自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5月间,在其承包的田内建塔基一座,安装地绷线两个,并挖了两个坑,造成承包地无法耕种,严重地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电力公司补偿占地款和赔偿收益损失共计
24000元。
某电力公司辩称,公司建铁塔是根据某市规划和县政府低压整改协调会精神实施的,我公司与镇政府达成占地补偿协议,已经将永久占地补偿款给付镇政府,镇政府也将补偿款交给了原告所在村委会。土地是村委会的,并没有把它承包给原告,而仅仅是给原告无偿使用,可以随时收回并调整。因此,电力公司已与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发生土地使用补偿关系。施工踩踏青苗的补偿款,电力公司已经委托镇政府统一造表予以补偿,但原告未领取,责任应当在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力公司进行低压整改所占用的土地所有人为镇后栗园村村委会,占地补偿款理应由后栗园村村委会享有、处分。原告向某电力公司索要土地补偿款,无法律依据。被占用土地的(临时)使用权及收益权为本案原告,被告施工中踩踏原告种植的青苗,理应赔偿,电力公司的赔偿标准与数额基本合理,法院予以照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等人青苗补偿款,树款、拉线款合计六百五十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
这又是一起在电网建设中所遇到的占地补偿纠纷案,虽然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刘某等人青苗补偿款,树款、拉线款不多,但这些纠纷足以牵扯被告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时间,严重影响电网建设进度。
笔者从最近这几起电网建设占地补偿纠纷案分析,认为对在电网建设中占地补偿拟采用一次性补偿(包括青苗补偿款,树款、拉线款)方式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被告:某电力公司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8日,某村居民刘某起诉某电力公司,声称被告在大石岭站35千伏输电线路整改工程施工中,未经自己允许擅自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5月间,在其承包的田内建塔基一座,安装地绷线两个,并挖了两个坑,造成承包地无法耕种,严重地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电力公司补偿占地款和赔偿收益损失共计
24000元。
某电力公司辩称,公司建铁塔是根据某市规划和县政府低压整改协调会精神实施的,我公司与镇政府达成占地补偿协议,已经将永久占地补偿款给付镇政府,镇政府也将补偿款交给了原告所在村委会。土地是村委会的,并没有把它承包给原告,而仅仅是给原告无偿使用,可以随时收回并调整。因此,电力公司已与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发生土地使用补偿关系。施工踩踏青苗的补偿款,电力公司已经委托镇政府统一造表予以补偿,但原告未领取,责任应当在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力公司进行低压整改所占用的土地所有人为镇后栗园村村委会,占地补偿款理应由后栗园村村委会享有、处分。原告向某电力公司索要土地补偿款,无法律依据。被占用土地的(临时)使用权及收益权为本案原告,被告施工中踩踏原告种植的青苗,理应赔偿,电力公司的赔偿标准与数额基本合理,法院予以照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等人青苗补偿款,树款、拉线款合计六百五十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
这又是一起在电网建设中所遇到的占地补偿纠纷案,虽然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刘某等人青苗补偿款,树款、拉线款不多,但这些纠纷足以牵扯被告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时间,严重影响电网建设进度。
笔者从最近这几起电网建设占地补偿纠纷案分析,认为对在电网建设中占地补偿拟采用一次性补偿(包括青苗补偿款,树款、拉线款)方式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