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窃电 期盼国家立法
2006-11-09 13:29:13 来源:河南电力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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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9月29日上午,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10日《湖北电力报》)。这是继北京、辽宁、云南等省市之后出台的又一部关于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每个地区都有窃电者。一些地方的窃电现象正在变得越来越严重,不仅窃电人数越来越多,而且窃电数额也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高明。现在常用的“钩线”、“短接电流互感器”、“调慢电表”、“重绕线圈”等几十种窃电方法,比前几年的“倒拨数字”、“二次开路”技术更先进,手法更隐蔽,查处更困难。据保守估计,因窃电,国家每年的损失达几十亿元。
众所周知,电是商品,用电要缴费。盗窃电能不仅使国家和供电企业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还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导致电力设施被破坏,造成区域停电或火灾的事故的发生,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威胁着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窃电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却少之又少。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供电企业查获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窃电案件755件,直接经济损失达1.88亿元。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机关刑事立案的只有11件,绝大多数窃电者没有受到责任追究。
窃电之风愈演愈烈,原因何在?一方面,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原有的电力部门已经转变为企业,不再具有对窃电分子进行查处的执法权。加上电是无形之物,窃电者很容易灭迹,很难人赃俱获。即使现场查获,对窃电时间和窃电电量也很难认定,因而窃电者有恃无恐。另一方面,目前虽然一些省市在《电力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与窃电有关的地方性反窃电办法和条例,但也只是停留在补缴电费及罚款上。罚款,既不能达到教育窃电者本人的目的,也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低风险、高“利润”,最终导致了窃电歪风愈演愈烈。如果不追究窃电者的刑事责任,光靠加收违约金或者罚款,既不足以震慑窃电者,也不足以遏止窃电蔓延的势头。
为打击窃电行为,严惩窃电分子,遏止窃电蔓延势头,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客户合法权益,笔者期盼国家反窃电的专门法律早日出台。
全国每个地区都有窃电者。一些地方的窃电现象正在变得越来越严重,不仅窃电人数越来越多,而且窃电数额也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高明。现在常用的“钩线”、“短接电流互感器”、“调慢电表”、“重绕线圈”等几十种窃电方法,比前几年的“倒拨数字”、“二次开路”技术更先进,手法更隐蔽,查处更困难。据保守估计,因窃电,国家每年的损失达几十亿元。
众所周知,电是商品,用电要缴费。盗窃电能不仅使国家和供电企业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还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导致电力设施被破坏,造成区域停电或火灾的事故的发生,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威胁着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窃电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却少之又少。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供电企业查获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窃电案件755件,直接经济损失达1.88亿元。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机关刑事立案的只有11件,绝大多数窃电者没有受到责任追究。
窃电之风愈演愈烈,原因何在?一方面,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原有的电力部门已经转变为企业,不再具有对窃电分子进行查处的执法权。加上电是无形之物,窃电者很容易灭迹,很难人赃俱获。即使现场查获,对窃电时间和窃电电量也很难认定,因而窃电者有恃无恐。另一方面,目前虽然一些省市在《电力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与窃电有关的地方性反窃电办法和条例,但也只是停留在补缴电费及罚款上。罚款,既不能达到教育窃电者本人的目的,也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低风险、高“利润”,最终导致了窃电歪风愈演愈烈。如果不追究窃电者的刑事责任,光靠加收违约金或者罚款,既不足以震慑窃电者,也不足以遏止窃电蔓延的势头。
为打击窃电行为,严惩窃电分子,遏止窃电蔓延势头,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客户合法权益,笔者期盼国家反窃电的专门法律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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