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量被少计客户是否该补缴电费
2006-11-09 13:37:24 来源:河南电力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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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河南省信阳供电公司收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市内某企业补缴信阳供电公司电费64841.61元。一起因电表计量误差造成客户少缴电费而引发的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2003年12月,信阳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在对某企业进行表计轮换工作中,因工作疏漏,造成该公司微机收费系统对该企业照明信息倍率由60倍改为30倍,致使2003年12月至2005年3月,少收50%电费,共计64841.61元。2005年3月,该公司在对该企业计量装置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误差(该客户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也在高压客户普查表中签字认可),随即向该客户送达了电费补缴通知书。但该客户拒绝补缴。信阳供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客户返还不当得利。
由于该客户于2005年11月增容(变压器容量由200千伏安增为315千伏安),原计量装置退出运行,新装计量装置已迁址。但原来的计量装置使用的电能表低压电流互感器还保留在该户的配电柜中。为补充证据证实该客户少缴电费的事实,信阳供电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委托信阳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客户的计量装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三只互感器全部合格,证明了该客户少缴电费的事实。
今年3月,信阳市 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客户补缴信阳供电公司电费64841.61元。同时,因该不当得利的后果是由于信阳供电公司本身行为造成,而该客户没有过错,因此,鉴定费1800元由信阳供电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246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1230元。
一审判决后,该客户不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信阳供电公司已着手申请法院执行该客户少缴的电费,力争早日挽回电费损失。
该案对笔者触动很大,引发了一些思考。
在本案中,由于信阳供电公司自身管理中存在的疏漏,造成了电表计量不准确。客户本身并没有过错,但却因此少缴了应缴的电费,而此部分电能确实是客户实际消费并受益的。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看,该部分收益应视为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公平的,对价有偿的。该客户使用了电能并享受了供电方合格的服务之后,却没有支付足额的、相应的费用,这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反观信阳供电公司,管理上的瑕疵是明显存在的,但是这种瑕疵,或者说是过错,并没有造成客户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此来减轻该客户缴纳足额电费的责任。
科学、合法地确认本案中因电表计量差错造成电费流失的事实,是依法要求客户返还漏缴电费的关键。而难点在于对电表计量误差这一事实的认定上。虽然在目前的状况下,供电企业拥有电表的计量校验权,但供用电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作为供方的供电企业仅仅依据其内部计量机构做出的结论而对客户追缴电费,是难以让人信服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供电企业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之所以能够胜诉,最为关键的证据就是信阳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但有时候,供电企业可能会遭到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拒绝,使企业在诉讼中面临着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的局面,从而陷入被动。
客观地讲,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是造成电表计量差错的直接原因。虽然信阳供电公司依靠法律诉讼的途径,挽回了电费损失。但是,该公司也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负担鉴定费用和一半的诉讼费,这实际上就是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要严防错上加错。因供电企业自身计量差错造成客户少缴电费,过错本身不在客户一方。因此,供电企业在要求客户返还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手段的合法性。若中止供电、在供电服务中刁难客户,则无疑是火上浇油,违法的维权最终可能带来的是合法权利的丧失。
2003年12月,信阳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在对某企业进行表计轮换工作中,因工作疏漏,造成该公司微机收费系统对该企业照明信息倍率由60倍改为30倍,致使2003年12月至2005年3月,少收50%电费,共计64841.61元。2005年3月,该公司在对该企业计量装置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误差(该客户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也在高压客户普查表中签字认可),随即向该客户送达了电费补缴通知书。但该客户拒绝补缴。信阳供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客户返还不当得利。
由于该客户于2005年11月增容(变压器容量由200千伏安增为315千伏安),原计量装置退出运行,新装计量装置已迁址。但原来的计量装置使用的电能表低压电流互感器还保留在该户的配电柜中。为补充证据证实该客户少缴电费的事实,信阳供电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委托信阳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客户的计量装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三只互感器全部合格,证明了该客户少缴电费的事实。
今年3月,信阳市 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客户补缴信阳供电公司电费64841.61元。同时,因该不当得利的后果是由于信阳供电公司本身行为造成,而该客户没有过错,因此,鉴定费1800元由信阳供电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246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1230元。
一审判决后,该客户不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信阳供电公司已着手申请法院执行该客户少缴的电费,力争早日挽回电费损失。
该案对笔者触动很大,引发了一些思考。
在本案中,由于信阳供电公司自身管理中存在的疏漏,造成了电表计量不准确。客户本身并没有过错,但却因此少缴了应缴的电费,而此部分电能确实是客户实际消费并受益的。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看,该部分收益应视为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公平的,对价有偿的。该客户使用了电能并享受了供电方合格的服务之后,却没有支付足额的、相应的费用,这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反观信阳供电公司,管理上的瑕疵是明显存在的,但是这种瑕疵,或者说是过错,并没有造成客户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此来减轻该客户缴纳足额电费的责任。
科学、合法地确认本案中因电表计量差错造成电费流失的事实,是依法要求客户返还漏缴电费的关键。而难点在于对电表计量误差这一事实的认定上。虽然在目前的状况下,供电企业拥有电表的计量校验权,但供用电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作为供方的供电企业仅仅依据其内部计量机构做出的结论而对客户追缴电费,是难以让人信服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供电企业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之所以能够胜诉,最为关键的证据就是信阳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但有时候,供电企业可能会遭到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拒绝,使企业在诉讼中面临着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的局面,从而陷入被动。
客观地讲,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是造成电表计量差错的直接原因。虽然信阳供电公司依靠法律诉讼的途径,挽回了电费损失。但是,该公司也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负担鉴定费用和一半的诉讼费,这实际上就是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要严防错上加错。因供电企业自身计量差错造成客户少缴电费,过错本身不在客户一方。因此,供电企业在要求客户返还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手段的合法性。若中止供电、在供电服务中刁难客户,则无疑是火上浇油,违法的维权最终可能带来的是合法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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