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维权,构筑企业法律风险的严密网络
2006-10-25 14:01:09 来源:湖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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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高大雄 雷鹏
随着政企分开,供电企业不再拥有行政管理权,面对客户法律意识的增强、执法部门行政监督力度的加大,许多供电企业感觉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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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年来,荆门供电公司坚持法制化管理,企业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胜诉率维持较高的比例。今年4月份,全国“县级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课题研究会在京山县召开,会上,该公司的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
<center><b>转变角色,“协议”取代“权力”</center></b>
2000年前后,是荆门供电公司触电人身诉讼案件的高发期,其中,税务、林业、水利、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
荆门供电公司决策者迅速召集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形势--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和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供电企业面对的民事纠纷开始上升;而供电企业曾经具有政企合一的身份,习惯于以行政主体的思维开展经营活动,面对法律风险的加剧、诉讼纠纷的增多,肯定会有个不适应的过程。
症结找到了,该公司转换角度,决定用合同等方式来避免和减轻企业的法律风险。
以前,农村的管电组织--乡镇电管站在与农户签订管理协议时,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去管理违章用电现象。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供电企业,农电工也收编到了供电部门。由于供电企业点多面广,战线拉长,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诉讼也开始增多,而供电企业对此似乎也束手无策了。
在分析研究民法、合同法、电力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荆门供电公司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契约约定供用电双方在安全用电方面的责任。
该公司邀请社会律师及司法界人士参与了会诊,起草了《荆门市农村安全用电协议》,划分了产权分界点,对临时用电等情况下,供电企业及用户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及责任进行了约定,并先后与农户签订协议50多万份。
协议签订后,荆门农村因触电案件造成的矛盾激化、构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逐年减少。该公司签订农村安全用电协议的做法,入选省电力公司典型经验库。
该公司副总经理刘祥水感慨地说,签订的协议可以成为触电人身案件发生后,供电企业抗辩的有力证据;发生触电事故后,因为协议签订在先,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归属已经清晰明了地得到划分,供电企业的抗辩理由,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法院的判决原告也比较容易接受。
无独有偶。政企分开后,电力设施保护由于缺乏执法手段,在清理树障、房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方面,该公司也曾一度面临困境。对此,该公司一方面积极向政府汇报,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促使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与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承诺给予其一定的补偿,林木所有者则承诺砍伐树障,不再在线下种植高杆作物,通过协议来约束双方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于“契约是当事人共同制定的法律”,该公司以农户亲笔签字的协议来佐证陈述理由,远比仅仅依靠法律条文进行逻辑推理有效得多。
<center><b>过程控制,“危险点”变为“安全网”</center></b>
一次,一用户在其产权分界点己方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按照产权归责原则,供电公司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但荆门供电公司在诉讼中发现:《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的约定,文字部分的表述与所附的产权示意图标识不符,而合同中又未对文字与标识不符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最后法院以产权约定不明为由,判决供电公司与用户各承担50%的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条款完备的情况下,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法律风险的危险点,这是大家没有想到的!如何实施危险点防范呢?
荆门供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做的较好,其秘诀就在于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通过现场勘察,找出生产过程中的危险点,然后制作危险点安全作业指导书,操作者在作业时能够时刻对照执行,从而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这点上,该公司法律人员得到了启示。
安全事故能通过危险点安全作业指导书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也同样能通过危险点法律作业指导书控制。供电企业面对的民事纠纷,以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都发生在主要经营业务上(安全生产、电力供应、基建等);如果对主要经营业务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剖析,事先拟定防范措施,一样能消除企业的法律<
随着政企分开,供电企业不再拥有行政管理权,面对客户法律意识的增强、执法部门行政监督力度的加大,许多供电企业感觉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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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年来,荆门供电公司坚持法制化管理,企业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胜诉率维持较高的比例。今年4月份,全国“县级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课题研究会在京山县召开,会上,该公司的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
<center><b>转变角色,“协议”取代“权力”</center></b>
2000年前后,是荆门供电公司触电人身诉讼案件的高发期,其中,税务、林业、水利、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
荆门供电公司决策者迅速召集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形势--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和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供电企业面对的民事纠纷开始上升;而供电企业曾经具有政企合一的身份,习惯于以行政主体的思维开展经营活动,面对法律风险的加剧、诉讼纠纷的增多,肯定会有个不适应的过程。
症结找到了,该公司转换角度,决定用合同等方式来避免和减轻企业的法律风险。
以前,农村的管电组织--乡镇电管站在与农户签订管理协议时,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去管理违章用电现象。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供电企业,农电工也收编到了供电部门。由于供电企业点多面广,战线拉长,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诉讼也开始增多,而供电企业对此似乎也束手无策了。
在分析研究民法、合同法、电力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荆门供电公司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契约约定供用电双方在安全用电方面的责任。
该公司邀请社会律师及司法界人士参与了会诊,起草了《荆门市农村安全用电协议》,划分了产权分界点,对临时用电等情况下,供电企业及用户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及责任进行了约定,并先后与农户签订协议50多万份。
协议签订后,荆门农村因触电案件造成的矛盾激化、构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逐年减少。该公司签订农村安全用电协议的做法,入选省电力公司典型经验库。
该公司副总经理刘祥水感慨地说,签订的协议可以成为触电人身案件发生后,供电企业抗辩的有力证据;发生触电事故后,因为协议签订在先,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归属已经清晰明了地得到划分,供电企业的抗辩理由,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法院的判决原告也比较容易接受。
无独有偶。政企分开后,电力设施保护由于缺乏执法手段,在清理树障、房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方面,该公司也曾一度面临困境。对此,该公司一方面积极向政府汇报,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促使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与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承诺给予其一定的补偿,林木所有者则承诺砍伐树障,不再在线下种植高杆作物,通过协议来约束双方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于“契约是当事人共同制定的法律”,该公司以农户亲笔签字的协议来佐证陈述理由,远比仅仅依靠法律条文进行逻辑推理有效得多。
<center><b>过程控制,“危险点”变为“安全网”</center></b>
一次,一用户在其产权分界点己方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按照产权归责原则,供电公司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但荆门供电公司在诉讼中发现:《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的约定,文字部分的表述与所附的产权示意图标识不符,而合同中又未对文字与标识不符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最后法院以产权约定不明为由,判决供电公司与用户各承担50%的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条款完备的情况下,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法律风险的危险点,这是大家没有想到的!如何实施危险点防范呢?
荆门供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做的较好,其秘诀就在于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通过现场勘察,找出生产过程中的危险点,然后制作危险点安全作业指导书,操作者在作业时能够时刻对照执行,从而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这点上,该公司法律人员得到了启示。
安全事故能通过危险点安全作业指导书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也同样能通过危险点法律作业指导书控制。供电企业面对的民事纠纷,以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都发生在主要经营业务上(安全生产、电力供应、基建等);如果对主要经营业务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剖析,事先拟定防范措施,一样能消除企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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