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与安徽公司联手“护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纳入政府业绩考核
2006-10-12 10:43:05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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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记者张大和) 记者10月4日获悉,安徽省经委、公安、安全监管、工商、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八部门和安徽省电力公司联合发文,要求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各级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件指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提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政企之间、部门与地方,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依法调查处理电力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加强警企合作,建立打击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行为;将构成犯罪的收购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电力企业负责全省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文件要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在审核电力线路经过的建设项目时,应当避开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
文件要求通过3~5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新格局。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各级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件指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提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政企之间、部门与地方,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依法调查处理电力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加强警企合作,建立打击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行为;将构成犯罪的收购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电力企业负责全省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文件要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在审核电力线路经过的建设项目时,应当避开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
文件要求通过3~5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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