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修车触电身亡 亲属获赔24万余元
2006-10-16 10:03:48 来源:昌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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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记者王君 通讯员潘承毅 崔亮)日前,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司机修车触电身亡引发的家属与修理店业主、供电公司、电线产权单位及肇事车辆车主等的复杂赔偿诉讼。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圆满审结:电线产权单位赔偿15.8万余元,房主马某赔偿4.5万余元,司机袁某的雇主曹某赔偿1.6万余元,两修车行业主孙某和兰某分别赔偿1.3万余元,共计赔偿原告24万余元。
2004年6月9日,魏某驾驶自卸汽车到兰某经营的汽车修配店准备洗车,恰遇袁某驾驶曹某所有的同型号自卸汽车在兰某隔壁孙某经营的修配店前更换轮胎,两车相距不足1米。孙某的维修工换完轮胎后,袁某要求修理龙门架。修理工在紧螺丝时,袁某将翻斗升起,车斗与空中的高压线接触,车胎开始着火。等候洗车的魏某跑出,想将自己的车开离现场。由于事起仓促,魏某情急之下在开车门时用力过大,恰与袁某的起火车辆相碰导电,导致魏某触电当场死亡。
法官对诸被告的责任进行分析认为,此案系多种原因间接结合导致的侵权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压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够,导致袁某升斗触电,是造成魏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混凝土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对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马某违反架空电力线路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建房并对外出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孙某租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房屋,对外经营汽车修理活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袁某在修车过程中升起车斗,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触电起火出现险情,也存在过错。由于袁某与曹某系雇佣关系,袁某过错导致的责任应由曹某承担。
在案件审理初期,诸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很小,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上争执不下。法官分清责任后主持调解,双方认识到了己方存在的过错,对给原告方造成的失去亲人的痛苦和损害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4年6月9日,魏某驾驶自卸汽车到兰某经营的汽车修配店准备洗车,恰遇袁某驾驶曹某所有的同型号自卸汽车在兰某隔壁孙某经营的修配店前更换轮胎,两车相距不足1米。孙某的维修工换完轮胎后,袁某要求修理龙门架。修理工在紧螺丝时,袁某将翻斗升起,车斗与空中的高压线接触,车胎开始着火。等候洗车的魏某跑出,想将自己的车开离现场。由于事起仓促,魏某情急之下在开车门时用力过大,恰与袁某的起火车辆相碰导电,导致魏某触电当场死亡。
法官对诸被告的责任进行分析认为,此案系多种原因间接结合导致的侵权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压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够,导致袁某升斗触电,是造成魏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混凝土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对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马某违反架空电力线路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建房并对外出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孙某租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房屋,对外经营汽车修理活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袁某在修车过程中升起车斗,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触电起火出现险情,也存在过错。由于袁某与曹某系雇佣关系,袁某过错导致的责任应由曹某承担。
在案件审理初期,诸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很小,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上争执不下。法官分清责任后主持调解,双方认识到了己方存在的过错,对给原告方造成的失去亲人的痛苦和损害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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