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供电公司牢固编织一张法律风险防范网
2006-10-18 08:58:12 来源:荆楚电力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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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高大雄 雷 鹏
本网讯 随着政企分开,供电部门不再拥有行政管理权,面对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执法部门行政监督力度的加大,许多供电企业顿时感觉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而湖北省荆门电公司适应角色转变,以契约维权,构筑法律风险的严密网络。
荆门公司牢固编织一张法律风险防范网
近6年来,荆门供电公司坚持法制化管理,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胜诉率一直维持较高比例。全国电力系统“县级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课题研究在荆门召开,推广该公司先进经验。
一、转变角色,“协议”取代“权力”
2000年前后,当时荆门供电公司触电人身诉讼案件频发,因清理临时用工、农电体制改革引起劳动纠纷增多,税务、林业、水利、物价、工商等部门行政立案调查案件上升。
许多人有点感觉“活”不下去了,甚至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也产生了一种焦虑情绪。
痛定思痛。荆门供电公司决策者迅速召集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形势。供电行业的生产经营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社会参与性,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和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供电企业面对的民事纠纷必然有个上升的过程,感受来自行政、行业部门监管的压力也必然越来越大。而供电企业曾经具有政企合一的身份,习惯于以行政主体的思维开展经营活动,面对法律风险的加剧、诉讼纠纷的增多,肯定有个不适应的过程。
症结找到了。荆门供电公司干部职工调整心态,转换角度,树立法律意识,围绕维护企业权利思考问题。决定用合同等方式来避免和减轻法律风险。
在农村,以前基层政府的管电组织乡镇电管站与农户签订管理协议,通过行政手段去管理私拉乱接等违章用电现象。随着农电体制改革后,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供电企业。乡镇电管站拆散,农电工收编到供电部门,村委会不愿意承担管电职能了。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诉讼增多,对违章用电管理似乎也束手无策了。
荆门供电公司没有怨天尤人,在仔细研究民法、合同法、电力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契约约定供用电双方在安全用电方面的责任。
荆门供电公司邀请社会律师及司法界人士参与会诊,起草了《荆门市农村安全用电协议》,划分了产权分界点,对临时用电等情况下供电企业及用户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及责任进行约定,先后与农户签订协议50多万份。
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供电职工和农户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明确了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
副总经理刘祥水感慨地说,签订的协议可以成为触电人身案件发生后供电企业抗辩的有力证据。发生触电事故后,因为协议签订在先,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归属已经清晰明了地得到划分,供电企业的抗辩理由,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受害方也比较容易接受法院的判决。
荆门农村此类案件胜诉率显著上升,因触电案件造成矛盾激化、构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基本得到杜绝。签订农村安全用电协议的做法,入选为省公司典型经验库。
无独有偶。政企分开后,电力设施保护由于缺乏执法手段,在清理数障、房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方面,荆门公司也曾一度面临困境。后来,该公司一方面积极政府向政府汇报,将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促使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力度;另一方面,与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承诺给予其一定补偿,林木所有者则承诺砍伐数障,不再在线下种植高杆作物,通过协议来约束双方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由于“契约是当事人共同制定的法律”,该公司以农户亲笔签字的协议来佐证陈述理由,远比仅仅依靠法律条文进行逻辑推理有效得多,因此用“协议”取代“权力”来防范企业风险,反而增添了几分人情味。
二、过程控制,“危险点”变为“安全网”
以前,某用户产权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按照产权归责原则,荆门供公司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但在诉讼中才发现:《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的约定,文字部分的表述与所附的产权示意图的标识不符,而合同中又未对文字与标识不符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最后法院以产权约定不明为由,判决供电公司与用户各承担50%的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条款完备的情况下,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法律风险的危险点,没
本网讯 随着政企分开,供电部门不再拥有行政管理权,面对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执法部门行政监督力度的加大,许多供电企业顿时感觉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而湖北省荆门电公司适应角色转变,以契约维权,构筑法律风险的严密网络。
荆门公司牢固编织一张法律风险防范网
近6年来,荆门供电公司坚持法制化管理,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胜诉率一直维持较高比例。全国电力系统“县级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课题研究在荆门召开,推广该公司先进经验。
一、转变角色,“协议”取代“权力”
2000年前后,当时荆门供电公司触电人身诉讼案件频发,因清理临时用工、农电体制改革引起劳动纠纷增多,税务、林业、水利、物价、工商等部门行政立案调查案件上升。
许多人有点感觉“活”不下去了,甚至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也产生了一种焦虑情绪。
痛定思痛。荆门供电公司决策者迅速召集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形势。供电行业的生产经营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社会参与性,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和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供电企业面对的民事纠纷必然有个上升的过程,感受来自行政、行业部门监管的压力也必然越来越大。而供电企业曾经具有政企合一的身份,习惯于以行政主体的思维开展经营活动,面对法律风险的加剧、诉讼纠纷的增多,肯定有个不适应的过程。
症结找到了。荆门供电公司干部职工调整心态,转换角度,树立法律意识,围绕维护企业权利思考问题。决定用合同等方式来避免和减轻法律风险。
在农村,以前基层政府的管电组织乡镇电管站与农户签订管理协议,通过行政手段去管理私拉乱接等违章用电现象。随着农电体制改革后,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供电企业。乡镇电管站拆散,农电工收编到供电部门,村委会不愿意承担管电职能了。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诉讼增多,对违章用电管理似乎也束手无策了。
荆门供电公司没有怨天尤人,在仔细研究民法、合同法、电力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契约约定供用电双方在安全用电方面的责任。
荆门供电公司邀请社会律师及司法界人士参与会诊,起草了《荆门市农村安全用电协议》,划分了产权分界点,对临时用电等情况下供电企业及用户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及责任进行约定,先后与农户签订协议50多万份。
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供电职工和农户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明确了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
副总经理刘祥水感慨地说,签订的协议可以成为触电人身案件发生后供电企业抗辩的有力证据。发生触电事故后,因为协议签订在先,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归属已经清晰明了地得到划分,供电企业的抗辩理由,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受害方也比较容易接受法院的判决。
荆门农村此类案件胜诉率显著上升,因触电案件造成矛盾激化、构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基本得到杜绝。签订农村安全用电协议的做法,入选为省公司典型经验库。
无独有偶。政企分开后,电力设施保护由于缺乏执法手段,在清理数障、房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方面,荆门公司也曾一度面临困境。后来,该公司一方面积极政府向政府汇报,将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促使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力度;另一方面,与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承诺给予其一定补偿,林木所有者则承诺砍伐数障,不再在线下种植高杆作物,通过协议来约束双方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由于“契约是当事人共同制定的法律”,该公司以农户亲笔签字的协议来佐证陈述理由,远比仅仅依靠法律条文进行逻辑推理有效得多,因此用“协议”取代“权力”来防范企业风险,反而增添了几分人情味。
二、过程控制,“危险点”变为“安全网”
以前,某用户产权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按照产权归责原则,荆门供公司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但在诉讼中才发现:《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的约定,文字部分的表述与所附的产权示意图的标识不符,而合同中又未对文字与标识不符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最后法院以产权约定不明为由,判决供电公司与用户各承担50%的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条款完备的情况下,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法律风险的危险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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