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电力公司:从证据入手防范法律风险
2006-10-18 09:42:28 来源:荆楚电力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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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黄 斌
本网讯 湖北省当阳电力联营公司保卫科在公司及宜昌供电公司法制办的正确领导下,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工作成绩,开创了良好的法制工作局面,使我公司的法制工作走到了正常途径。
我公司保卫科在二00五年初即制定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计划,转变工作态度。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方法,走出去即“人员走出去,思想走出去”。我们工作人员在涉及到我公司的案件发生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掌握第一手案件材料,了解案发经过,以后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得心应手,同时我们工作人员思想也要走出去,要解放我们自己的思想,不要用固定的思想办理案件;请进来就是将专业的法律专家请到我公司指导法制工作。我们聘请了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能够把个案弄懂弄精,不稀里糊涂办案。
在二00五年到二00六年,我公司所形成的诉讼案件有10余件,诉讼的标的底高达300余万元。没有一起案件直接由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大多数案件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原告自行撤诉,只有二个案件由法院调解,我公司仅支付赔偿款四万余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成绩?因为第一,在诉讼过程中,我公司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00五年四月,我市育溪镇居民卢必华诉讼我公司,当阳市天柱山砖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案经过当阳法院及宜昌市中院六次庭审,案件相对比较复杂,但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一丝不苟,从案件细节下手,在本案当中由于我公司对我们与天柱山砖厂鉴定的产权划分协议书保管不善,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原件,使本案产权不清。我们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最终锁定了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致使本案产权清晰,导致原告败诉。从本案当中可以看出,我们工作过程中发现了暇疵不用怕,关键是要将暇疵采取一定的措施补救;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办案原则,永远把维护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使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00六年三月,我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刘向攀与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高达197万元,在审理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我们认为,本案已经经过宜昌中院审理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我公司不应再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所以我们不同意调解,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第三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理顺各类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原被告双方有无法律关系,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各种法律关系,在二00六年七月,我市育溪镇陈院原农电工尚有新在去世后,其家属将我公司推向法庭,称尚是我公司的农电工,其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死亡,我公司应向其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们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首先查明尚有新由于年龄的问题于二00五年就与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我们在确定这个关键的法律关系后,立即收集证据,后经当阳市劳动局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其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因为劳动关系而撤回了起诉。
一滴汗水一份收获,就是因为我们的付出才取得了这样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感到了种种压力,我们电力部门的案件主要是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特别是高压电力人身赔偿。这类案件就要求我们电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属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就要求我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同时这类案件又往往发生在基层,所以我们建议应加强基层农电工的管理及法制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资料,为以后在诉讼中更好的提供证据。
本网讯 湖北省当阳电力联营公司保卫科在公司及宜昌供电公司法制办的正确领导下,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工作成绩,开创了良好的法制工作局面,使我公司的法制工作走到了正常途径。
我公司保卫科在二00五年初即制定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计划,转变工作态度。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方法,走出去即“人员走出去,思想走出去”。我们工作人员在涉及到我公司的案件发生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掌握第一手案件材料,了解案发经过,以后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得心应手,同时我们工作人员思想也要走出去,要解放我们自己的思想,不要用固定的思想办理案件;请进来就是将专业的法律专家请到我公司指导法制工作。我们聘请了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能够把个案弄懂弄精,不稀里糊涂办案。
在二00五年到二00六年,我公司所形成的诉讼案件有10余件,诉讼的标的底高达300余万元。没有一起案件直接由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大多数案件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原告自行撤诉,只有二个案件由法院调解,我公司仅支付赔偿款四万余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成绩?因为第一,在诉讼过程中,我公司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00五年四月,我市育溪镇居民卢必华诉讼我公司,当阳市天柱山砖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案经过当阳法院及宜昌市中院六次庭审,案件相对比较复杂,但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一丝不苟,从案件细节下手,在本案当中由于我公司对我们与天柱山砖厂鉴定的产权划分协议书保管不善,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原件,使本案产权不清。我们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最终锁定了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致使本案产权清晰,导致原告败诉。从本案当中可以看出,我们工作过程中发现了暇疵不用怕,关键是要将暇疵采取一定的措施补救;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办案原则,永远把维护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使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00六年三月,我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刘向攀与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高达197万元,在审理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我们认为,本案已经经过宜昌中院审理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我公司不应再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所以我们不同意调解,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第三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理顺各类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原被告双方有无法律关系,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各种法律关系,在二00六年七月,我市育溪镇陈院原农电工尚有新在去世后,其家属将我公司推向法庭,称尚是我公司的农电工,其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死亡,我公司应向其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们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首先查明尚有新由于年龄的问题于二00五年就与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我们在确定这个关键的法律关系后,立即收集证据,后经当阳市劳动局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其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因为劳动关系而撤回了起诉。
一滴汗水一份收获,就是因为我们的付出才取得了这样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感到了种种压力,我们电力部门的案件主要是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特别是高压电力人身赔偿。这类案件就要求我们电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属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就要求我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同时这类案件又往往发生在基层,所以我们建议应加强基层农电工的管理及法制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资料,为以后在诉讼中更好的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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