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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展打击整治涉电犯罪专项行动

  2006-09-19 14:15: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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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供稿:沈伟民 曹斌    

  本网讯 9月13日,江苏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经贸委和省电力公司联合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省公安厅副厅长徐珠宝、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汝信、法院副院长田幸、经贸委副主任顾瑜芳和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马苏龙分别就如何充分发挥本系统的作用,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作了具体安排。马苏龙在阐明了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及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后,明确了公司系统配合开展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会议由省电力公司总工程师肖开进主持。
  近年来,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经贸、电力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电网实现了安全可靠运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发展与稳定。但是,由于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当前全省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不断发生,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突出,严重扰乱了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电案件逐年上升,损失严重。今年1~8月份,全省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780起,同比上升25.1%。尽管近年来省电力公司系统特别重视加强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并有效提高了防范水平,但1~8月份仍发生此类立案案件619起,同比上升了4.3%。二是盗窃电力运行设施呈现职业犯罪特点。三是哄抢电力设施器材及阻挠电力基建施工事件时有发生。四是窃电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坚决遏制当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高发势头,切实解决平安创建中不和谐的因素和社会治安上的突出问题,省公安、检察、法院、经贸和电力公司系统决定从现在起至年底,在全省联合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马苏龙在讲话中指出,开展这场专项行动,是省电力公司系统服务全省“两个率先”、践行企业责任的需要;也是维护电网安全,确保正常、稳定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省委、省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关注电网安全、关心电力发展的具体行动。为此,省电力公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迅速行动起来,全面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的《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和省公司的《配合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意见》,主动配合公、检、法部门,开展好本次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各单位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首先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要通过专项行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批重大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摧毁一批违法犯罪团伙,并突破一批重点区域,使电力企业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整治。他要求,高度重视防范工作,严密组织各项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工作,加大巡线护线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强化技术防范和设施防范建设,不断提高动态环境下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徐珠宝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打击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严厉及时准确打击,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发起凌厉攻势;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控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吴汝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积极配合排查摸底,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重点,切实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加强庭前准备,密切协调配合,确保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案件的庭审效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田幸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盗窃破坏国家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参与保护国家电力设施活动的自觉性;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积极参与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适时组织公开审判和依法集中宣判活动,有效地震慑犯罪,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认真分析案情,防止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当作一般的盗窃犯罪处罚;对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窃电犯罪,只要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坚决判处刑罚,决不姑息。同时,要注重财产刑的适用,决不让贪财型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顾瑜芳要求各级经贸部门,加强与公、检、法系统和供电企业的联系与协调,形成合力,认真开展好专项行动。她强调,必须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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