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供电公司打赢用电伤害责任官司
2006-09-12 14:13:24 来源:东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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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宁津讯 (树青 玉福 海兵) 一起索赔额达12.8万元的触电伤亡案,经过县市两级法院历时两年三次改判,最终划上圆满的句号。8月2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津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早在2004年7月,宁津县杜集镇段家村村民孟志勇在洗澡后湿手触摸电扇时,不幸触电身亡。其家人以线路设备疏于维护和管理为由,将宁津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当年10月,宁津县初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初审判决供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向原告赔偿3.8万元。宁津供电公司不服,随即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今年2月,宁津县初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3.2万元。宁津供电公司认为,受害人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使用被去掉接地保护的插头和破股线的电扇,同时拒不安装三级漏电保护器,这是造成触电致死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月,供电公司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提起上诉,经过法院多方取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认为受害人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违规用电,造成触电死亡属自身过错。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德州市中院依法撤销宁津县初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早在2004年7月,宁津县杜集镇段家村村民孟志勇在洗澡后湿手触摸电扇时,不幸触电身亡。其家人以线路设备疏于维护和管理为由,将宁津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当年10月,宁津县初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初审判决供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向原告赔偿3.8万元。宁津供电公司不服,随即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今年2月,宁津县初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3.2万元。宁津供电公司认为,受害人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使用被去掉接地保护的插头和破股线的电扇,同时拒不安装三级漏电保护器,这是造成触电致死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月,供电公司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提起上诉,经过法院多方取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认为受害人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违规用电,造成触电死亡属自身过错。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德州市中院依法撤销宁津县初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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