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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电缆线为何被数罪并罚

  2006-09-18 09:09: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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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谢剑民 梁聚武

    广西博白县人黄某经与郎某、张某(已判刑)合谋,于2004年2月4日18时许,窜至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壶西大桥收费亭旁某供应公司柳州搅拌站变电房,将变压器上的高压输入电缆线扯断,拆下变压油罐及连接高压输入线的瓷器,并钳断变压器内的铜芯线,将电缆线盗走(价值1000多元)。导致变压器严重被破坏并报废,该单位当晚无法开展工作。

    直至今年3月2日,公安机关才将黄某抓获归案。

    日前,经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还认定黄某曾于2004年1月19日伙同他人入室盗窃某居委会的彩电及电脑、打印机等价值人民币11440元的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依法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理评析★

    黄某偷盗电缆线,法院为何以破坏电力设备定罪,从而与其前犯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呢?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黄某秘密盗窃某单位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电缆,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将电缆占有己有,而且确实也盗窃得手,所得财物数额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应构成盗窃罪。但同时其行为依法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所谓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知晓的人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具备了这种危险性,也就是说不要求实际上的后果发生,亦不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就构成此罪。这是此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之一。黄某与人合伙秘密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中的电缆线,通过拆除变压器的方法割走电缆线,不仅造成变压器报废遭受损失,而且极易引发触电事故,危害该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因此,其行为在构成盗窃罪的同时,也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因其盗得的电缆线价值并不是数额巨大,按刑法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不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盗窃罪的量刑要重。所以依法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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