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中院秉公执法建始84万元拖欠电费尘埃落定
2006-09-06 10:31:06 来源:荆楚电力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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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刘承彬
本网讯 9月4日上午,一辆黑色轿车在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嘎然而止,车门打开后,一面牌匾随之展开,上面是“严格执法,贴心服务”八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我代表电力公司党委、代表公司近千名员工感谢您们贴心为企业保驾护航!”建始县电力公司副经理丁文祥紧紧握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瞿局长的手,动情地说。
原来,建始县宝国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电费84万多元长达一年之久,为保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州中院克服各种困难,整整花了一年时间,在建始――恩施两县市辗转奔波,2006年7月上旬,终于为电力公司追回了宝国硅业公司拖欠的84万元电费。
时间要追溯到2005年4月1日,县电力公司与建始县宝国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合同签订后,硅业公司只按合同履行了近两个月就开始欠电费,并找电力公司协商用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担保要求供电。为此供用电双方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了电费结算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不久,硅业公司又违反合同,不履行交电费的义务。截止2005年7月19日拖欠电力公司电费达843221.84元。这时,用电方硅业公司就宣布停产,致使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电力公司多次要求其偿还电费,硅业公司置之不理。
2005年10月,建始县电力公司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州法院开庭审结电费纠纷案,然而硅业公司无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恩中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仍不偿还电费。电力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2月28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仍置若罔闻。
2006年5月16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恩中法执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建始县宝国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7月7日,84万多元的电费款转入建始县电力公司的银行账号。至此,历时一年的电费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网讯 9月4日上午,一辆黑色轿车在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嘎然而止,车门打开后,一面牌匾随之展开,上面是“严格执法,贴心服务”八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我代表电力公司党委、代表公司近千名员工感谢您们贴心为企业保驾护航!”建始县电力公司副经理丁文祥紧紧握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瞿局长的手,动情地说。
原来,建始县宝国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电费84万多元长达一年之久,为保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州中院克服各种困难,整整花了一年时间,在建始――恩施两县市辗转奔波,2006年7月上旬,终于为电力公司追回了宝国硅业公司拖欠的84万元电费。
时间要追溯到2005年4月1日,县电力公司与建始县宝国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合同签订后,硅业公司只按合同履行了近两个月就开始欠电费,并找电力公司协商用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担保要求供电。为此供用电双方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了电费结算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不久,硅业公司又违反合同,不履行交电费的义务。截止2005年7月19日拖欠电力公司电费达843221.84元。这时,用电方硅业公司就宣布停产,致使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电力公司多次要求其偿还电费,硅业公司置之不理。
2005年10月,建始县电力公司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州法院开庭审结电费纠纷案,然而硅业公司无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恩中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仍不偿还电费。电力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2月28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仍置若罔闻。
2006年5月16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恩中法执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建始县宝国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7月7日,84万多元的电费款转入建始县电力公司的银行账号。至此,历时一年的电费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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