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供电局利用当地媒体加大涉电犯罪宣传力度
2006-09-06 11:00:57 来源:云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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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周长久 张骞予
近年来,云南省曲靖供电局在抓好优质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充分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用电”的主题宣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用电能,且不交或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是窃电。窃电将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于另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宪法第2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6月23日起,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雷电行动”,同时开展了“雷电行动”征文活动。重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宣传,公布举报电话,营造“电是商品,窃电是违法犯罪”的浓厚舆论氛围,展示党和政府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整治供用电秩序的决心和信心,提高群众依法用电、参与管电的意识。
为确实起到全民参与,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曲靖供电局与曲靖广电营销传媒中心进行协作,每天在曲靖电视台2次滚动播出,在曲靖人民广播电台7次滚动播出专题广告,提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安全用电”。并在《曲靖日报》合办“曲靖供电之窗” 栏目,多次刊登打击涉电违法犯罪的有关新闻报道。(周长久 张骞予 报道)
近年来,云南省曲靖供电局在抓好优质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充分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用电”的主题宣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用电能,且不交或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是窃电。窃电将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于另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宪法第2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6月23日起,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雷电行动”,同时开展了“雷电行动”征文活动。重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宣传,公布举报电话,营造“电是商品,窃电是违法犯罪”的浓厚舆论氛围,展示党和政府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整治供用电秩序的决心和信心,提高群众依法用电、参与管电的意识。
为确实起到全民参与,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曲靖供电局与曲靖广电营销传媒中心进行协作,每天在曲靖电视台2次滚动播出,在曲靖人民广播电台7次滚动播出专题广告,提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安全用电”。并在《曲靖日报》合办“曲靖供电之窗” 栏目,多次刊登打击涉电违法犯罪的有关新闻报道。(周长久 张骞予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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