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12・2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一审判决一死缓一无期
2006-09-06 17:15:37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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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9月5日讯(特约记者靳子荣)昨日,轰动忻州的“12・2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下达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一个被判死缓,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5年12月24日晚9时,忻州市三水厂一号供水机井以南三档一万伏高压线被割断。35毫米的输电线路有500米遭到破坏,不仅造成5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供应忻府区自来水的15眼机井全部瘫痪,近18万居民陷入停水、停暖的困境。当地警方经过六昼夜奋战,于2005年12月30日将该案告破,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旺生、任生玉被抓获。
忻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旺生、任生玉破坏电力设备,影响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用电,造成严重后果,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中,陈旺生参与破坏电力设备42起,破坏使用中的电线2.3万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余元;任生玉参与破坏电力设备37起,破坏使用中的电线2.1万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余元。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旺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旺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生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12月24日晚9时,忻州市三水厂一号供水机井以南三档一万伏高压线被割断。35毫米的输电线路有500米遭到破坏,不仅造成5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供应忻府区自来水的15眼机井全部瘫痪,近18万居民陷入停水、停暖的困境。当地警方经过六昼夜奋战,于2005年12月30日将该案告破,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旺生、任生玉被抓获。
忻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旺生、任生玉破坏电力设备,影响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用电,造成严重后果,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中,陈旺生参与破坏电力设备42起,破坏使用中的电线2.3万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余元;任生玉参与破坏电力设备37起,破坏使用中的电线2.1万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余元。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旺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旺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生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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