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建房酿事故 责任自负
2006-09-07 09:15:38 来源:贵州电力报
A-
A+
电力18讯: 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对彭某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思南县供电局赔偿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4日,思南县塘头镇街子村肖家院组发生一起建筑施工触电死亡2人事故,其中死者王某之夫彭某不服调解,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建筑施工方、业主、县供电局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12819元。
原告方诉称:原告彭某之妻在被告李某手下做工。2006年5月24日,在为被告肖某修建房屋的施工过程中,因该建筑物离被告思南县供电局所有的10KV高压线太近,致使王某在搬运钢条上楼时触电身亡。
思南县人民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被告思南县供电局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该线路架设改造已近20年,利害关系人无证据证明该线路自身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同时在供电部门发现隐患并向被告肖某、李某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停工两天后,是因被告肖某的安排和李某的继续施工,才导致王某触电身亡的。被告思南县供电局没有过错责任,对死者王某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肖某、李某两人的共同故意行为,造成了王某触电身亡。被告肖某、李某应赔偿王某死之后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被告肖某、李某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从判决。(杜渐 王明勇)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违章冒险作业,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采信了供电局的主张,依法判令本案由房屋建筑发包方肖某和承包方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纵观本案,在查处肖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行为时,供电部门会同了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安监站到施工现场,向施工负责人李某和业主肖某送达了“停止施工,消除隐患”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鉴于法律规定,供电部门无行政处罚权,对肖某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行为无约束力,只能对其劝阻,指出危害性,提出整改措施,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供电部门依法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而制止肖某的违章建房行为,以及责令其排除对电力设施安全造成的妨碍,按照《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则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供电部门之所以取得较为理想的诉讼结果,是因为在事故发生前,及时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供电部门依法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事故发生后,又做到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第一手有利于免责的证据资料,以应对出现的法律诉讼,夯实了证据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之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及时,以及在诉讼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安全活动记录表》有力地证实了供电部门和镇政府职能部门安监站共同处理该违章建房的全过程。这两份证据互相印证,以及其他证据的佐证,形成了证据锁链,使本案脉络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权责归属泾渭分明,供电部门的诉讼主张得到了法庭的有力支持。
今年5月24日,思南县塘头镇街子村肖家院组发生一起建筑施工触电死亡2人事故,其中死者王某之夫彭某不服调解,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建筑施工方、业主、县供电局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12819元。
原告方诉称:原告彭某之妻在被告李某手下做工。2006年5月24日,在为被告肖某修建房屋的施工过程中,因该建筑物离被告思南县供电局所有的10KV高压线太近,致使王某在搬运钢条上楼时触电身亡。
思南县人民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被告思南县供电局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该线路架设改造已近20年,利害关系人无证据证明该线路自身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同时在供电部门发现隐患并向被告肖某、李某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停工两天后,是因被告肖某的安排和李某的继续施工,才导致王某触电身亡的。被告思南县供电局没有过错责任,对死者王某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肖某、李某两人的共同故意行为,造成了王某触电身亡。被告肖某、李某应赔偿王某死之后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被告肖某、李某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从判决。(杜渐 王明勇)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违章冒险作业,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采信了供电局的主张,依法判令本案由房屋建筑发包方肖某和承包方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纵观本案,在查处肖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行为时,供电部门会同了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安监站到施工现场,向施工负责人李某和业主肖某送达了“停止施工,消除隐患”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鉴于法律规定,供电部门无行政处罚权,对肖某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行为无约束力,只能对其劝阻,指出危害性,提出整改措施,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供电部门依法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而制止肖某的违章建房行为,以及责令其排除对电力设施安全造成的妨碍,按照《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则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供电部门之所以取得较为理想的诉讼结果,是因为在事故发生前,及时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供电部门依法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事故发生后,又做到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第一手有利于免责的证据资料,以应对出现的法律诉讼,夯实了证据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之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及时,以及在诉讼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安全活动记录表》有力地证实了供电部门和镇政府职能部门安监站共同处理该违章建房的全过程。这两份证据互相印证,以及其他证据的佐证,形成了证据锁链,使本案脉络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权责归属泾渭分明,供电部门的诉讼主张得到了法庭的有力支持。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