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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椅女孩”索赔案终审宣判 供电公司无过错责任

  2006-08-02 08:44:52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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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 陈霞 见习记者何爱民)“轮椅女孩”刘婷状告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索赔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兴陇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中,约定该电线杆的管理及维护属兴陇公司,兴陇公司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供电公司无过错责任”的判决后,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兴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二审开庭审理时,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与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是格式合同,有“霸王条款”,该合同将肇事电线杆的管理及维护的义务加在兴陇公司的身上,是不应受法律保护的。

    法院终审认定,兴陇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第8条明确规定,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供电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兴陇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按产权归属确定。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在认定中,没有确认该合同属于“霸王条款”。

    该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刘婷的律师倪德斌,他对记者说,刘婷的身体目前正在恢复,还需要很好的治疗,如果在5年之内不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康复是有可能的。

   庭审直击

  兴陇公司:“紧咬”供电公司不放

  在法庭上,兴陇公司称,《电力法》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因此,给电线杆及斜拉线加装安全警示套管标志的责任在供电公司而非兴陇公司,兴陇公司虽然是涉案斜拉线的所有权人及运行维护管理人,但也只是用电单位,在此案发生之前,供电公司从未通知或要求兴陇公司加装安全警示套管标志。“刘婷事件”发生后,供电公司找到兴陇公司说要给斜拉线安装警示套管,当时兴陇公司出了800元材料费,由供电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兴陇公司认为,刘婷受伤的民事赔偿应该由供电公司与兴陇公司共同承担。另外,兴陇公司认为,该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该电线杆的管理及维护属兴陇公司”的条文属于“霸王条款”。

  供电公司:我们不是本案的被告

  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供电公司不是致刘婷受到损害的电线杆的所有权人,位于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的电线杆,属于“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它的产权应是兴陇公司的。根据相关法规和部门规则,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按产权归属确定。此外,供电公司对刘婷的损害事实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因此,供电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刘婷律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由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刘婷委托代理人的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德斌在法庭上说,此案应当适用民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作为此案中的受害人刘婷,不需要举证证明斜拉线的设计施工方或管理方有过错,只要证明自己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事实是由斜拉线所致,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斜拉线的设计施工方或管理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有过错。因此,此案受害人刘婷的各项损失,应当由斜拉线的设计施工方与管理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05年2月3日中午,24岁的刘婷和同事途经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时,被此处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电杆斜拉线绊倒,致其右大腿骨折,经鉴定,她的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后刘婷将供电公司及兴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9.6万余元。2005年6月27日,城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因被告对刘婷致残的真正原因提出质疑,法庭未当庭宣判。休庭后,刘婷向法庭递交了延期举证申请,并走上街头寻找目击证人。2005年9月5日,在本报《“轮椅女孩”苦寻目击证人》报道的帮助下,刘婷找到了4位目击证人。

  2005年10月30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婷人身意外受到损害,其主要原因是兴陇公司设在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的电线杆及斜拉线没有加装安全警示套管标志。而兴陇公司与供电公司在2002年9月12日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中,对产权分界点有明确约定,兴陇公司是致伤刘婷的电线杆及斜拉线的所有权人及运行维护管理人,因此,兴陇公司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供电公司在此纠纷中无过错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兴陇公司赔偿原告刘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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