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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怀疑工厂偷电拉闸半年 损失谁来赔偿

  2006-07-06 10:37:48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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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南国早报记者邓志勇

玉林一水泥厂正在生产时,突然遭遇停电,这一停就是半年多,导致该厂损失300多万元,而停电原因是当地供电部门怀疑该厂有窃电行为。但是,公安刑侦部门调查后认为,无法认定该厂有窃电行为。因怀疑窃电就拉闸,由此造成的巨额损失该由谁来埋单?7月4日,玉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少见的索赔案。

怀疑窃电突然拉闸

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2003年12月25日中午,玉林市宝龙水泥厂厂长倪济常正在南宁办事,突然,他接到一位副厂长的电话称,厂里正在生产时突然被停了电,上百吨水泥全部滞留在水泥罐内出不来,如不尽快恢复供电,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倪厂长赶紧致电玉林市供电公司相关人员,对方称“停电原因你们自己清楚”。倪厂长不好多问,准备回去再说。但他没想到,这次突然停电一停就是半年多。

与此同时,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玉林市供电公司的电话报案称,该公司用电科的两位职工在宝龙水泥厂抄电表读数时,发现电表被部分破坏,怀疑有窃电行为。刑侦人员赶往现场勘察后,确实发现电表两侧封扣被撬开,封扣线被剪断,有明显的人为破坏痕迹,电表上还钻有小孔,供电人员说这就是窃电的惯用手段。不过,刑侦人员现场勘察时,电表仍在运转。

因宝龙水泥厂是用电大户,如果有窃电行为,这将造成很大的电费流失,刑侦部门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政府协调恢复供电

查无窃电撤销案件

倪厂长一边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一边与供电公司协商恢复供电的问题,供电公司要求倪补交“因窃电取得的不当得利”,但倪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窃电行为,凭什么要交这笔钱?因此一直未能恢复供电。

2004年4月,刑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出具侦查报告称,未发现宝龙水泥厂有窃电行为的充分证据,无法认定该厂有窃电行为。

虽然刑侦部门无法认定宝龙水泥厂有窃电行为,但供电公司仍未恢复供电,无奈之下,宝龙水泥厂只好向玉林市政府等部门进行反映。2004年7月1日,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宝龙水泥厂装上新电表后,供电部门才恢复了供电。2005年9月,因未发现宝龙水泥厂有偷电的犯罪事实,兴业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此案。

巨额损失咋办

双方各执一词

恢复供电后,宝龙水泥厂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林市供电公司、玉林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3方共同赔偿因停电造成的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宝龙水泥厂的损失进行鉴证,会计师从该厂停电半年多期间的毛利润收入、工人的生活费、设备折旧费、被凝固在罐内的水泥损失费等多方面进行了鉴证,结果是该厂共损失了300多万元。

7月4日,玉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宝龙水泥厂的代理人称,他们与供电部门是一种用电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供电公司的供电义务是法定的,而用电单位同样有按时交纳电费的责任。供电公司要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才能停止供电,否则就是违约。而违约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宝龙水泥厂还认为,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的原因就是因该厂有偷电行为就擅自拉闸,根本不符合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经刑侦部门侦查,此案已经撤案,该厂根本不存在窃电行为。这笔损失都是因为供电部门仅凭怀疑窃电就拉闸造成的。

供电公司则认为,他们拉闸停电确实是因为怀疑宝龙水泥厂有窃电行为,虽然刑侦部门已经撤案,但他们对此不服,正在向上级部门申请重新侦查。停止供电后,他们要求该厂补交因窃电获得的不当得利,但该厂拒交。而且,旧的电表封存后,他们要求该厂购买新电表,但该厂一直拖着不肯买新表,才导致一直停电的状态,这笔损失是该厂自己造成的。因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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