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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触电事故由谁担责?

  2006-06-26 10:06:37    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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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肖利敏 实习生王丽君 吴雪勤

    事件

    ▲高甩鱼竿惹祸

    33岁的十堰人张宪(化名)是个钓鱼迷。去年9月26日,他和同事到十堰郊区的一家私家鱼塘钓鱼,鱼塘老板向每人收取钓鱼费10元。

    钓鱼时,张宪站起身挥起金属鱼竿,甩长线奋力向鱼塘中心掷去。不料线甩得太高,居然搭上了头顶的高压电线,电光石火的一刹那,电流击倒了他。

    医院抢救多日,仍然没有唤醒昏迷中的张宪――他从此成了植物人,丧失了知觉和行为能力,医院表示,如果留院察看的话,也许会有治愈的可能。

    但张家已经为他治病花去了10万元钱,欠了不少钱。无奈下,张宪被接回了家。

    律师观点

    ▲鱼塘老板和供电部门应负责

    对于张宪的事故,其家人认为,鱼塘建在高压线下,又未设任何警示标牌,鱼塘老板有脱不掉的干系。鱼塘老板应该为此负责,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鱼塘老板却表示自己完全没有责任。其认为,张宪甩鱼竿触电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和鱼塘没有关系。

    对此,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黄干律师认为,不但鱼塘老板有责任赔偿张宪的医疗费,张宪家人甚至还可向当地供电部门索赔。

    黄律师说,张宪到鱼塘钓鱼消费,与鱼塘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张宪家人的陈述,鱼塘建在高压线下,又未设警示标牌,鱼塘老板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该做出相应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宪甩鱼竿触电是意外行为,并非受害人故意去触电,因此,当地电力设施所有部门(即供电部门)有责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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