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依法反窃电的关键
2006-06-19 11:04:36 来源:湖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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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建始县电力公司 梁智威
据悉,5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湖北省反窃电条例》(草案)一审获得通过,下一步将由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审议。
窃电行为是社会一大公害。《电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查处窃电行为作了规定,但较为笼统和过于原则,对反窃电的执法主体、窃电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立案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从而使窃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笔者认为,当前,供电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存在“四难”:一是进门难。由于供电企业不具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资格,因此用电检查人员在查窃电过程中,一般不能强制进入有窃电嫌疑的用户家中或其配电房(室)。
二是取证难。窃电现场的取证不难,而窃电时间的取证却相当难。用电检查人员虽然可以通过现场情况判断窃电行为持续时间,却难以拿到充足的证据对其进行处罚。
三是定量难。在无法查明窃电时间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如何对其进行定量,现行的电力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供电营业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只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参照,不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款。
四是执行难。“取证”和“定量”难,往往使供电企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缩手缩脚”。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多半以“降格”的方式用行政处罚加以代替。
此外,具有用电执法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也经常被“三难”所困扰。其一,查处窃电行为,需要诸多部门的相互配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点是很难做到的;其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具有用电执法权,但是执法人员不了解电力的专业特点,不利于快速有效地发现和查处窃电行为;其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手和精力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反窃电工作的需要。
上述因素的存在,致使一些地方对已经发现的窃电行为打击不力,从而导致窃电现象蔓延。而要遏制这一势头,就必须为反窃电提供明确、细致的规范依据。换言之,反窃电立法,才是反窃电的关键。
据悉,5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湖北省反窃电条例》(草案)一审获得通过,下一步将由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审议。
窃电行为是社会一大公害。《电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查处窃电行为作了规定,但较为笼统和过于原则,对反窃电的执法主体、窃电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立案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从而使窃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笔者认为,当前,供电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存在“四难”:一是进门难。由于供电企业不具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资格,因此用电检查人员在查窃电过程中,一般不能强制进入有窃电嫌疑的用户家中或其配电房(室)。
二是取证难。窃电现场的取证不难,而窃电时间的取证却相当难。用电检查人员虽然可以通过现场情况判断窃电行为持续时间,却难以拿到充足的证据对其进行处罚。
三是定量难。在无法查明窃电时间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如何对其进行定量,现行的电力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供电营业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只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参照,不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款。
四是执行难。“取证”和“定量”难,往往使供电企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缩手缩脚”。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多半以“降格”的方式用行政处罚加以代替。
此外,具有用电执法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也经常被“三难”所困扰。其一,查处窃电行为,需要诸多部门的相互配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点是很难做到的;其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具有用电执法权,但是执法人员不了解电力的专业特点,不利于快速有效地发现和查处窃电行为;其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手和精力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反窃电工作的需要。
上述因素的存在,致使一些地方对已经发现的窃电行为打击不力,从而导致窃电现象蔓延。而要遏制这一势头,就必须为反窃电提供明确、细致的规范依据。换言之,反窃电立法,才是反窃电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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