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保护电力设施为何艰难?
记者从开平市供电部门了解到,电力设施屡屡被盗已经成为影响供用电秩序的“罪魁祸首”,今年以来,开平市已发生电力设施被盗案件209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6.2万元,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算。如何保护电力设施,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又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血的代价也挡不住“硕鼠”
2005年11月18日,开平市水口镇一座110千伏变电站旁的高压线路的铁横担上,倒吊着一名触电身亡的死者,死者头部有灼伤痕迹,面目模糊不清。据事故分析,18日凌晨,死者与若干同伙来到事故现场偷盗这里的高压电缆,当其爬到电线杆上准备偷盗时,不幸触电身亡,其同伙则不顾而去。
但是,血的代价也挡不住贪婪的“硕鼠”。2006年春节刚过,水口镇就发生了多起电缆被盗案件,案犯专门对人烟稀少的公路大桥下面的电缆进行疯狂盗割。
电力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设施,是由发电、输电、变电、供电等一系列机电设备组成的有机统一电力网整体,也是社会发展的“经济动脉”。危及、危害、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猖獗,会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谁在鼠啃“经济动脉”
据了解,开平市现有35千伏以上变电站19座,输电线路254公里,配电线路1886公里,由于电网输变电设施点多、线长、面广,变电站大多处在较偏僻的地点,加上一些电力设施是必须裸露在山头上、田野间的,从而使电力设施容易成为盗贼一心宰割的“羔羊”。究竟,是谁在鼠啃这些“经济动脉”?其作案的特点如何
据案例分析,盗窃电力设施的作案人员多为一些无正当职业的流窜人员,有些具有一定的电工常识,懂得如何切断电源,如何绝缘,且有呈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多以团伙形式作案,有人负责偷窃,有人负责把风,有人负责销赃;不法分子多在深夜作案,作案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偏僻的地段;作案的对象多为低压农网、照明线路或正在施工未送电的线路、铁塔材料等,也有些猖獗的犯罪分子连运行中的10千伏线路也敢偷;作案人员都有一定的手法,他们得手后,天未亮就将赃物脱手,有些还经过加工,没有现场证据,使公安机关很难定性、定案;现在社会上金属废品回收单位多如牛毛,仅大沥就有上百家,有明的、也有暗的,如大沥有间小卖部也暗地里收金属废品,这些使犯罪分子销赃容易,脱手快;此外,一些案件被盗的设备或线路、材料数量不多,直接损失不大,使公安机关在破案和处理时都有一定难度。
倪某有没有构成犯罪?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8月19日提起公诉,指控广西的黄某、黄某某、龚某、李某和重庆的倪某、冉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对此,当时负责望风的倪某却认为,自己没有偷电力设备,因此没有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到底倪某有没有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决结果如何?据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西的黄某、黄某某、龚某、李某,伙同老周(另案处理)于2005年4月13日晚上10时许,携带钢锯、扳手、纤维袋等作案工具,窜到开平市百合镇厚山村委会北堤排洪站,爬墙进入变压器房,采取偷拆的手段,盗窃变压器的铜芯。他们正在盗窃时,倪某、冉某伙同阿军等2人(均另案处理)也窜到现场盗窃变压器。当时由冉某在外面望风,其余8人一起将变压器撬倒,将里面的铜芯拉出来,导致正在使用中的价值33972元、负责13条自然村排洪使用的变压器被毁坏。当几人正准备将铜芯装进纤维袋运走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缴回被盗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开平人民法院认为,黄某、黄某某、龚某、李某、冉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盗窃的手段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6年。证据证实,倪某到过犯罪现场,并实施了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因此同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加上他是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悉,还有不少人在盗窃电力设备时,懵然不觉自己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以为自己仅是拿了一些破铜烂铁,然后换一些零花钱,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影响。
“硕鼠”为何难绝?
据悉,盗窃供电设施,市场是诱发作案的重要因素,一些废品回收店为牟利,非法收购被盗电力设施,有些收购站点更同盗窃分子形成盗窃、运输、销赃、加工一条龙,从以往的偷什么收什么,到如今收什么就偷什么,助长了偷盗势头,因为有关部门在查处、打击、取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时,目前还缺乏一种预防、打击和管理的有效的长效机制,绝大部分收购点违规收购的案子,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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