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人身触电案胜诉后的思考
2006-06-09 17:22:20 来源:山东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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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孙淑珍 张浩
3月16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阳谷供电公司因王某触电死亡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认定阳谷供电公司在这起案件中不负赔偿责任。至此,这起长达一年的因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终以阳谷供电公司成功维权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5年4月,阳谷县西湖乡某村村民王某在庭院中拆除电视天线时,不慎将天线搭在跨越房屋的高压线上,王某当场死亡。之后,王某家人将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一审中,阳谷供电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线路产权不归属自己,而应归属与之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的阳谷县电力电缆厂。按《供用电营业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由阳谷电力电缆厂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阳谷县法院未采纳这一意见,认定供电公司与电缆厂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无效,供电公司应赔偿原告10万余元。供电公司在接到判决书后,及时上诉,在二审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阳谷供电公司与阳谷电力电缆厂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因事发线路产权归属电缆厂,作出了电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结果。
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对供电企业来说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但作为企业,为了能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还是不能掉以轻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即使在案件中不承担责任,我们也决不愿意看见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随着电力事业迅速发展,电网遍布城乡,高压线路逐渐普及,而一般群众的安全用电常识并不能同步增强,安全意识的淡薄,使触电伤亡案件时有发生,赔偿诉讼不断发生。阳谷供电公司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在诉讼中也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仍要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懂得如何安全、可靠地利用电能,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险作业。此案悲剧就是在高压线路附近拆除天线引发的,所以警示标志的设立对供电企业来说十分重要,这个义务会涉及到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过错问题并影响到赔偿责任的承担。
此案也警示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企,加强合同管理。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要合法,形式也要合法。本案中,电缆厂一方就曾主张供电公司与之签订的合同他们并不知情,虽然被供电公司驳斥,法庭也未采信,但在实践中不排除有类似情况发生。少数供电部门认为签订合同麻烦,结果到头来令自己更麻烦。更有甚者,认为用户知识水平低,不会签合同,于是越俎代庖替用户签订合同,好心办了坏事,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供用电事故法律责任的划分是供用电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尤其在民事诉讼逐渐增多的形势下,在合同中约定事故责任的承担、划分更具有现实意义。
3月16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阳谷供电公司因王某触电死亡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认定阳谷供电公司在这起案件中不负赔偿责任。至此,这起长达一年的因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终以阳谷供电公司成功维权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5年4月,阳谷县西湖乡某村村民王某在庭院中拆除电视天线时,不慎将天线搭在跨越房屋的高压线上,王某当场死亡。之后,王某家人将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一审中,阳谷供电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线路产权不归属自己,而应归属与之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的阳谷县电力电缆厂。按《供用电营业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由阳谷电力电缆厂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阳谷县法院未采纳这一意见,认定供电公司与电缆厂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无效,供电公司应赔偿原告10万余元。供电公司在接到判决书后,及时上诉,在二审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阳谷供电公司与阳谷电力电缆厂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因事发线路产权归属电缆厂,作出了电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结果。
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对供电企业来说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但作为企业,为了能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还是不能掉以轻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即使在案件中不承担责任,我们也决不愿意看见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随着电力事业迅速发展,电网遍布城乡,高压线路逐渐普及,而一般群众的安全用电常识并不能同步增强,安全意识的淡薄,使触电伤亡案件时有发生,赔偿诉讼不断发生。阳谷供电公司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在诉讼中也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仍要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懂得如何安全、可靠地利用电能,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险作业。此案悲剧就是在高压线路附近拆除天线引发的,所以警示标志的设立对供电企业来说十分重要,这个义务会涉及到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过错问题并影响到赔偿责任的承担。
此案也警示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企,加强合同管理。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要合法,形式也要合法。本案中,电缆厂一方就曾主张供电公司与之签订的合同他们并不知情,虽然被供电公司驳斥,法庭也未采信,但在实践中不排除有类似情况发生。少数供电部门认为签订合同麻烦,结果到头来令自己更麻烦。更有甚者,认为用户知识水平低,不会签合同,于是越俎代庖替用户签订合同,好心办了坏事,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供用电事故法律责任的划分是供用电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尤其在民事诉讼逐渐增多的形势下,在合同中约定事故责任的承担、划分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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